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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30
《经济法概论往年中央电大试卷常考的案例分析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往年中央电大试卷常考的案例分析题(不一定全,仅供参考)1、2000年3月,某银行职员甲出资15万元,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红星公司,假设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因业务繁忙,便聘请朋友乙负责事务管理,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6月,乙未经甲同意,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方丙签订了购入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2001年10月,因企业连续亏损,甲解散了个人独资企业。2001年12月,丙要求甲偿还在企业存续期间所欠其货款1万元。甲以企业已解散为由,拒绝偿还债务。问:(1) 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要求?(2)乙与丙签订的购人了万元价值货物的
2、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参考答案:(1)不符合法律要求之处有:①甲不能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②企业名称中不能有“公司”宇样。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2)乙与丙签订的合同有效。因为法律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不正确。因为
3、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2、刘某为某一合伙企业人之一,因其身体状况欠佳,故决定退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了其他合伙人。这期间,另一合伙人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了代销电冰箱的合同。徐某有销售电器经验,故要求加入该合伙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须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他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从此徐某便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刘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电器公司供销电冰箱的合同刚签定不久,故未将此合同有关事宜进行结算,刘某退伙后,即去外地看病。该合伙企
4、业在原来的经营过程中,因违法经营问题严重,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导致该合伙企业解散。电器公司得知该合伙企业解散的消息后,即向法院起诉,请求该合伙企业偿还代销电冰箱的款项。问:(1)刘某退伙是否有效?刘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还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在该案的诉讼活动中,徐某可否被列为被告?为什么?(3)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到处活动的性质应如何认定?参考答案:(1)刘某退伙有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刘某对台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
5、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刘某尚未退出合伙企业时,代销电冰箱的合同已正式签订,且在刘某办理退伙事宜时,也未将此合同有关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因此,刘某对此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2)徐某不能被列为被告。法律规定,新合伙人人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本案中徐某要求人伙,而其他合伙人只口头表示认可,外未正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徐某并非合伙人。(3)徐某的行为是委托代理行为而不是执行合伙事务。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18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本案中,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各项活动,其又非合伙人,故
6、应认定为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行为。3、某钢铁企业(中方)拟与英国一公司(外方)共同组建中外合资经营钢铁企业,双方拟定的合营企业合同的要点如下:(1)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英镑,中方出资400万英镑,英方出资600万英镑;(2)中方以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等出资(其中厂房已为下属企业贷款作为抵押),外方以机器设备和技术、现金出资;(3)合营企业董事长只能由英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4)合营为30年,合营进入20年时,各方可按各自出资比例减少注册资本30%;(5)合营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适用于英国法律。请问:上述合同要点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吗?请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符合法律规定,合
7、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2)中方出资存在不合法之处,根据规定,合营各方可以以设备、现金等出资,但不得以其已设立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3)不合法,根据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应由合营各方协商或董事会选举产生,双方均可以担任董事长,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4)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5)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双方发生争议时,只能适用于中国法律,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4、为迎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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