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类调整项目_财务管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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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扣除类调整项目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每年必考内容)扣除类项目主要有四类:成本、费用、税金、损失“1.视同销售成本”:与视同销售收入对应,考试时,常见的是捐赠业务。“2.工资薪金支出”,考试时常见考点有: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1)注意审核纳税人有无将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安装等发生的工资计入生产成本等科目。(2)税前不得扣除的工资薪金不得作为计算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基数。A.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

2、、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不包括新会计准则在“应付职称薪酬”中核算的,由企业承担的职工福利、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B.税务上,从2008年起,合理的工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 (1)“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范围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范围不同。“应付职工薪酬”核算范围——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

3、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2)税前不得扣除的工资薪金不得作为计算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基数。“3.职工福利费支出”,A.根据新的《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

4、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这个规定的意思其实就是“实际发生且计入成本费用中的福利费支出,低于税前可扣除工资的14%的,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扣除;超出14%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提取未支付的在新所得税法中不得扣除,支付超过标准的也不能扣除。B.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C.根据教材310页倒数第三段的规定,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主要有(多选题):①退休职工的费用②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③职工劳动保护费

5、④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补助⑤职工的学习费⑥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暂时性差异)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不是全部)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00%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工

6、资、薪金总额2.5%的比例扣除。“5.工会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前可扣除工资的2%(1)上述三项经费必须是实际支付才能扣除,计提的不允许扣除(2)计算的基数必须是可以扣除的工资(3)允许扣除数应是实际发生数和按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出的数额两者当中取小者“6.业务招待费支出”,(每年必考) A.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在税前扣除;B.不能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基数是附表1中的第1行数据,即会计上的主营收入+其他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C.用A和B两个数据比较,二者取小。“7.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暂时性差异

7、)可调增也可能调减A.2008年起,是将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合在一块来进行纳税调整的,不再单独调整;B.扣除比例发生了变动,即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基数是附表1中的第1行数据,即会计上的主营收入+其他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实际发生的广告费,不超过上述限额的,据实扣除,超过上述限额的,无限期往以后年度结转(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广告费低于限额的,做纳税调减)。C.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也一并列在本项中综合调整,但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广告支出(例如发票有问题等),那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纳税调整。  D.根

8、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的通知(教材316页新增知识点):(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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