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7166161
大小:56.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8-15
《财务顾问协议(上市公司收购)》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上市公司收购财务顾问协议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05年10月日于中国XX市订立: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鉴于:1.甲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2.甲方拟收购中国境内上市公司的股份,并对其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从而实现借壳上市(以下简称“本次收购”)。3.乙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成立的综合类券商暨保荐机构,为从事财务顾问、证券发行、承销及代理证券交易的专业机构;乙方长期从事中国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财务顾问及证券承销(保荐)业务,具备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4.为确保甲方本次
2、收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甲方决定聘请乙方作为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8—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释义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2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1.3目标公司:指甲方拟收购股份的上市公司。1.4项目人员:指乙方为甲方本次收购现场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第二条财务顾问工作内容2.1乙方作为甲方本次收购财务顾问的工作内容为:(1)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2)
3、协助甲方寻找本次收购的目标公司;(3)协助甲方以及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估师事务所草拟本次收购的整体方案并进行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并出具研究报告;(3)组织本次收购工作小组;(4)编制甲方本次收购的工作时间表;(5)协助甲方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6)组织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本次收购的相关工作;(7)协助甲方制作有关本次收购的相关文件;—8—(8)协助甲方与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沟通协调,确保本次收购的顺利进行;(9)协助甲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10)为本次收购出
4、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如有必要时)。第三条甲方的义务3.1如实向乙方提供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反映甲方真实情况的资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依法成立并依法从事所属业务的法律文件;(2)甲方的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3)甲方资产情况及有关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4)甲方负债情况和或有负债情况;(5)甲方拟购买、出售或置换的相关资产负债情况;(6)甲方参与或可能参与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3.2在乙方根据本协议对甲方、甲方的分支机构或与本次收购相关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时,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工作便利,并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文件。3.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
5、根据乙方的合理请求,提供有关协作。3.4甲方应指派专人与乙方及时联络,安排有关事宜。3.5甲方应按本协议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第四条乙方的义务4.1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客户至上的原则,—8—为甲方本次收购提供财务顾问服务。4.2指派有经验的项目人员和团队,直接负责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工作。4.3根据本次收购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述的财务顾问工作。第五条费用及其支付5.1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万元整(RMB)作为本协议项下的财务顾问费用。5.2为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乙方根据本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分阶段向甲方收取相应的财务顾问费,即:(1)前期咨询、
6、考察及方案讨论阶段,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支付首期财务顾问费计人民币万元整(RMB);(2)上市公司收购和资产重组实质性开展后,甲方应于签订有关交易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框架协议、意向协议等),并取得经甲方确认的正式尽职调查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二期财务顾问费计人民币万元整(RMB);(3)股权转让协议正式签订,且相关备案文件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三期财务顾问费计人民币万元整(RMB);(4)甲方应于完成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目标股权过户至甲方名下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支付第四期财务顾问费计人民币万元整(RMB)
7、;(5)甲方签订重大资产重组协议,乙方协助甲方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并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剩余部分的财务顾问费计人民币万元整(RMB)。—8—5.3除非乙方另行通知,甲方在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时,均应按时、足额地汇入乙方指定的以下银行帐户:第六条声明和承诺6.1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1)乙方已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承销商资格审查,有资格担任股票发行上市的辅导机构和主承销商。(2)乙方已通过证监会的保荐机构资格审查,有权担任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业务在内的保荐机构。(3)在本次收购期间,以及本次收购完成后的二年内,除非依据有关法
8、律、法规、规章或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管辖权的法院的要求外,非经甲方书面同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