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发红包的纳税问题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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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发红包的纳税问题和核算一个做服装生意的朋友,老板通过手机几天时间发了二十多万元红包,该怎么处理?先解读一下税总函〔2015〕40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之前看过不少解读稿,都没有说到要害,或者说错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来,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以下简称网络红包)。解读:注意其中的“随机”二字,后面会用到,非常关键的两个字。所以,严格说,这个文件名应该是《加强网络随机红包个税征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

2、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网络红包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解读:从其制定依据看,此文件仅针对个人所得税及其征管,不直接涉及其它税种。其它税种,主要指企业所得税的扣除,该怎么办?还得按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处理。从本文件中是找不到答案的。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解读:为什么是“偶然所得”,《个税法实施条例》对此的规定是:“中奖、中彩等偶然性质的所得”。正如前面我解读的,本文件的红包,全部为随机红包,网络红包发出来,能不能抢得到,能抢到多少,是没有定准的,满足《个税法实施条例》对偶然所得的定义,它这样规

3、定是说得过去的。它关注于取得红包行为本身的偶然性。有人问,如果是一对一的红包呢?如果红包的取得没有偶然性呢?如果企业发的没有偶然性的红包,显然不适用于本文件。它属于个人在企业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应该按“其他所得”来扣缴个税。可以参见财税【2011】50号文。该文件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结论出来了:如果红包是随机的,按偶然所得交税。这是基于对《个税法实施条例》的理解。如果红包是确定的,则不能适用偶然所得,要按财政部的规定,适用“其它所得”。当然,两个所

4、得在结果上是一样的,都是20%。那么,问题来了,企业所得税上,能不能扣除呢?发红包与取得收入相关,就能够扣除,属于一种销售费用。注意,不能一股脑将其理解为广告宣传费。它有可能是宣传费,也可能不是宣传,而是维持一个网络目标群体的粘性等,所以,要据实进行分析。首先,制作关于发放红包的公司文件,明确为什么发,什么情况下发,发多少,发的程序等。以此证明其与收入相关性。同时也是完善内控的要求,不仅涉及税务问题。其次,导出相关数据,形成会计凭证或备查资料。如果能够进行手机截屏配套就更完善了。实际上,未来公司治理的提升,这类数据还可以进行深耕和分析。第三,扣个税。入账。比如,发了20万元红包,则

5、将其换算为含税金额。销售费=20万÷(1-20%)=25万,应申报扣缴个税5万元。借销售费用-红包25万贷其它货币资金20万贷应交税费-扣缴个税5万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条讲得很清楚,因为红包只是代金券,只有未来消费了才有收效,但消费时形成一项折扣,所以没有个税纳税义务。但要注意,这一条规定:“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才适用这一条。如

6、果是“用于购买其它企业”的商品呢?比如,网络平台发的红包,可以在其入驻各店铺消费,这个交不交个税呢?第一,不能按本文件第一条处理。因为不是“现金红包”。所以,不按第一条规定,不交偶然所得的个税。第二,也不能按第二条处理。“不按第二条处理,就是说要交个税?”——错!这是一个实务中,理解税收规则时的一个常见陷阱。不从规则角度学习税法,很容易掉进去。不少会计认为,“如果不满足不征税条件,就要征税”。这是违反纳税法定精神的理解。比如,拿出一个不征税的条款对你说:“你们不符合不征税条件,所以就要征税”。这是错误的。征税必须要有征税的理由。对于这类购买其它企业产品服务的非现金红包,属于“本文件

7、没有规定”的情况,没有规定就不按本文件来,就应该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来进行判断。判断的时候,要考虑到红包对应的金额在网络平台、未来销售方、个人之间如何结算处理的。对于个人来说,无论是买谁的东西,都是一项折扣行为。消费前,并没有实际上取得经济利益流入,消费时则构成了销售折扣。这种情况下,哪有个税纳税义务。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解读:这一条是涉嫌违法的。如果个人之间发实物红包,的确是不征税的。如果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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