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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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筹)(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和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章程以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本公司经营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2、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第三条以下人员和机构应根据本制度承担信息披露业务(一)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二)公司执行董事;(三)公司监事;(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第四条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二)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及可比性原则(三)主动、及时披露原则(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五)持续披露原则第五条本公司信息披露渠道包括:报纸、电话、电子邮箱等。第六条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应当确保其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

3、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本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八条本公司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6个月、第9个月结算后的1个月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九条本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时,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十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

4、标;(三)公司担保业务开展情况以及公司前10大担保客户情况;(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担保业务开展情况以及公司前10大担保客户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

5、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经营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二)股东会决议;(三)股东或股权发生变更;(四)本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五)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发生变动;(六)与本公司有重大交易的行业出现市场动荡;(七)依照有关适用法律和其他规章,或监督管理机构、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以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第十四条信息披露应履行下列

6、程序:(一)信息提供者起草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二)综合部对拟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三)公司负责人进行审查;(四)执行董事或经执行董事授权的高级人员签发;(五)公司综合部根据相关规定,将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及时送往有关监管部门。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第十五条本公司执行董事为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本公司总经理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综合部负责向监管部门、股东报告信息。第十六条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综合部具体开展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十七条本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本公司

7、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第十八条执行董事的责任:执行董事必须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九条监事的责任(一)监督本公司信息披露执行情况。监事对信息披露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时应及时督促本公司执行董事进行改正;(二)监事负责监督本公司执行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三)监事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

8、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第二十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执行董事报告本公司的经营情况、重大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遇有重大或紧急事情时可口头报告),同时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执行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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