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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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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1无权的主要种类和与土地相关的无权★无权的种类:1、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是所有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2、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3、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与土地相关的物权序项目内容说明号(1)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2)农村和城市郊(1)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区的土地,除由法律(2)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调整承包土地的,须经村土地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1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
2、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权体所有;部门批准;(3)宅基地和自留(3)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1)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2)可以采取出让(1)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或者划拨等方式设(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建设立;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用地2(3)可以在土地的事符合以下规定:①以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②应使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③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权分别设立;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3)住宅建设用地(4)新设立不得损使用权期满
3、自动续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1)为使用自己不(1)当事人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动产的便利或提高(2)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其效益而利用他人(3)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3不动产的权利;(4)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2)他人的不动产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土地所为供役地,自己的不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动产为需役地(4)地役权随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权利而变动A2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抵押物有关知识序项目内容号(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1可抵押的财产(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
4、、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2不得抵押的财产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财产(不动产);(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应
5、当办理抵押登记的(2)建设用地使用权;3财产(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4意第三人的财产(2)交通运输工具;(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效力与抵押实现序项目内容号(1)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转让行为无效。抵押的(2)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1效力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的部
6、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3)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登记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抵押权2债权比例清偿;的实现(2)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券比例清偿;(3)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质权相关知识序项目内容号动产质1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权利质2(2)依法可以转让
7、的股份、股票;押(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留置权的相关规定序项目内容号1性质属于法定权利,不需要事前约定,但留置的财产需要和合同有关(1)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的义2(2)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损毁的,留置权人因当承担民务事责任。★各担保物权并存时的优先顺序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定金的相关规定序项目内容号(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1定金规则(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1)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
8、金合同(实(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2践合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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