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行政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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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 行政的概念【案情介绍】1994年9月,原先田某考入被告北京某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8日,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某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北京某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善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第3条第5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某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1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

2、,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某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6年3月,原告田某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年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实行北京某大学为田某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某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某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某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某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某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

3、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某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被告北京某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先田某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某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某违反考试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5日,北京某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1201998年6月,实行北京某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先田某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某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某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

4、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某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某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某签字,准备等田某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在此没有将田某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原告田某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的法定条件,实行北京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实行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并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等。被告辩称:原告田某违反本校068号通知中的规定,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本校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给田某本人的通知

5、,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田某所在的学院。至此,田某的学籍已被取消。由于田某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田某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默许田某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证明田某的学籍已经恢复。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本校不给田某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问题】《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

6、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概括性规定,该条规定可诉行为的行为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这里并没有规定通常学理上所说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在第25条第4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这两条之间的微妙差异,不能不说是行政诉讼法一个不大不小的漏洞。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

7、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法相比,该解释在被诉行为主体这一点上有明显的进步。从这当中我们至少可以看出,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并不都是行政机关,那么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应该如何定位呢?120具体到本案,北京某大学是事业单位,而非行政机关,那么北京某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开除田某是否是“行政”,其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呢?前不久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中国足协,北京市二级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足协不是行政机关,那么足协的活动是否是“行政”

8、呢?要准确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应当对行政的概念有一个比较完整的了解,尤其应当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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