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论无过错联系之数人环境侵权行为的类型_兼论致害人不明数人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的司法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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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无过错联系之数人环境侵权行为的类型———兼论致害人不明数人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的司法审理*竺效内容提要致害人不明数人环境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侵害行为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导致了一个完整不可分的损害,但无法查明实际致害人的侵权行为形态。就其责任承担和分担而言,司法实践中,若案件中数环境危害行为人间存在意思联络、共同过失或者故意与过失结合的情形,则应将之定性为共同侵权行为。反之,则可应用“无过错联系之数人环境侵权行为划分理论”,即可再根据其中“单个行为是否均能够造成环境侵权损害”和“最终所表现的同一不可分的环境侵权损害是否

2、能够由导致损害的某单个行为独自造成”两个因素,将涉案行为分为四类,其中环境聚合危害行为应定性为多数人无过错联系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环境加算危害行为和环境叠加危害行为应定性为多数人无过错联系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环境择一危害行为则应推定为共同危险行为。进而分别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责任条款。关键词环境侵权致害人不明无过错联系责任承担责任分担一、问题和命题的提出本文所讨论的致害人不明数人环境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即数个)环境侵害①行为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导致了一个完整不可分的损害,但无法查明实际致害人的侵权

3、行为形态。②如果根据环境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的数量不同,将环境侵权责任形态③分为环境侵权单独责任④和环境侵权共同责任⑤,则致害人不明数人环境侵权责任就属于后一类,其责任承担理论需解决数致害人对受害人的侵权责任负担问题和致害人间最终责任的分担问题。⑥在司法实践中,环境侵权单独责任承担相对简单。一般情况下,责任人为自己所管领的物件(如,污染设施、设备、污染物)导致的环境侵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最终实际承担赔偿责任主体的数额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①陈泉生教授将其定义为,“因人为的活动,致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4、遭受污染或破坏,从而侵害他人或相当地区多数居民的生活权益、环境权益及其他权益,或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法律事实”。参见陈泉生:《环境法学基本理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275页。②王竹博士认为致害人不明数人侵权指“数个致害性行为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但无法查明实际致害人的数人侵权行为形态。致害人不明数人侵权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共同危险行为”。参见王竹:《侵权责任分担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分担的一般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51页。也有学者使用并界定了其他类似或相

5、关的语词,如叶金强教授使用了“因果关系不明的状况”这一表述。参见叶金强:《共同侵权的类型要素及法律效果》,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③杨立新教授认为,侵权责任形态,是指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同表现形式。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74页。④本文简称“单独责任”,是指环境侵权损害仅有一个加害人,并由其对环境侵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⑤本文简称“共同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环境危害行为人(即加害人)共同就所造成的环境侵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等责任。⑥王竹博士认为

6、,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包括最终责任分担制度、受偿不能风险分担制度、受偿不能风险实现制度和致害人不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参见前引②,王竹书,第82-83页。97中国法学2011年第5期何之多,⑦只要导致环境侵权损害的加害行为(环境危害行为)的实施主体仅一个,即属于单独责任的范畴。倘若加害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数,只要损害可分割,⑧就可被化解为单独侵权,进而转化为单独责任问题。但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环境危害行为人共同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或按份责任的司法问题相对较为复杂,可能涉及环境共同侵权行为、共同环境危险行为或无过错

7、联系的多数人环境致害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倘若不考虑多个行为主体的主观过错联系因素,案件的具体形态就可表现多。如:数个加害主体的单个行为均足以导致同一个环境侵权损害,但事实上数个主体均实施了加害行为的情形;数个环境危害行为相互作用方能导致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的发生,而若非其它环境危害行为的存在,则不会发生环境侵权损害的情形;数个环境危害行为单独发生均会造成同样性质的损害,但又都不足以单独造成某一完整不可分割的环境侵权损害,而事实上数个环境危害行为均对最终的损害结果做出了实际贡献的情形;或者,数个环境危害行为单独发生均会造

8、成同样性质的环境侵权危险,但究竟数个加害行为中的哪个或哪几个实际导致了环境侵权损害结果难以确定的情形。若再结合数个行为主体的主观过错情形,则案件将变得更为复杂。《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一旦法官在实践中遇到上述情形,这些致害人不明数人环境侵权的案件中,如何确定数个环境加害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之负担或分担?本文主张,可以以考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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