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教授的法理学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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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专题主讲人:法学院陈光斌教授陈光斌,湖北省赤壁市人,1965年9月出生,1983年就读武汉大学,1987年毕业,同年7月入伍,1993年就读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法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师从武大法学院终身教授李龙教授。毕业后历任武警湖北总队政治部保卫处干事、指挥学校法学教员、武警指挥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训练部副部长,2006年12月获评教授,现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军事教育学会会员2002年以来一直被武警湖北总队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2007年至2009年被聘请为武警湖北省总队副主任委

2、员2007年被中国政法大学聘为硕士、博士论文评阅人湖北法学会法理学会常务理事在武警部队任职期间,由于工作突出,多次受到上级表彰,2001年被武警总部评为“优秀教员”。2002年荣获首届“军队育才奖”银奖。2006年参加了武警部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答辩,获评教授职称作为一名教员、教授,教学工作是我的天职。在武警部队期间,我主要担负学员队、任职教育培训队的《法学概论》、《军事法规》、《保密知识》、《预防犯罪和涉法问题处理》等课程的教学任务。2008年转业到中南民大法学院后,先后为法学院、思政学院学生教授《宪法学》

3、、《外国法制史》、《法理学》等课程,受到学生、院系教师的一致好评,并在2010年4月法学院教师教学比赛中获得二等奖。教学中,我认真备课,精心讲授,研究式、互动式、案例式教学方法深受学员的欢迎。历年评教均达到了优秀成绩。今年,我将担负《法理学》的教学任务,期待着与大家共同学习的机会!从93年开始,我就担任律师工作,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倾心尽力为官兵、为公民服务是我始终不变的追求。参加了60多件案件的代理工作,担任了湖北华运集团、武汉九天乐、广东南亚等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2003年,我被武警湖北总队聘为法律顾问

4、,同时是湖北总队“法律知识下基层”活动的主要成员,我带领法学教员深入基层部队,为官兵进行40多场法律咨询,参与处理了30多起官兵涉法问题,维护了涉法官兵及家庭合法权益。2008年调入中南民族大学之前,我还担任湖北博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公司发展迅速,很快成为当阳知名企业。联系方式:手机:1300718401815872615999E-Mail:chgblawyer@sina.com一、法学、法理学;法学、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学的概念“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5、——张文显“法学,亦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和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李龙“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孙国华“法学是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古罗马学家﹒乌尔比安“法学者,“从正义而生活之学。”——法国﹒格劳秀斯“法学者,权利之学科也”。——德国﹒莱布尼斯1、法学研究对象是法律、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2、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3、法学是一门独立系统的科学;法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认识成果的总称,是

6、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它包括:1、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2、法的性质、特征以及各种法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3、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4、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5、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体系、法律方法;6、法的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二)法学的特点1、法学具有鲜明的实践性,法学的本源是包括法律实践在内的社会实践,法学的发展有赖于实践的推动;2、法学是人的关怀的产物,是人类经验、智慧的体现,是人类理性的升华,是人类文明的结晶。3、法学与哲学、历史学、经

7、济学、政治学、社会学、逻辑学、语言学等学科的联系非常紧密。(三)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是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核心课程;在西方法学中,亦称法哲学。汉语中的“法理学”一词来源于日语,1881年,日本法学家惠积陈重提出,在中国梁启超在《法理学发达史论》中最早使用“法理学”一词。美国法学家波斯纳指出:法理学指的是对所谓法律的社会现象进行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层面的分析。《牛津法律大辞典》释为:“法理学”一词包括许多含义,如作为最一般的研究法律的法律科学的一个分支,有

8、别于某一特定法律制度的制定、阐述、解释、评价和应用,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和问题。(四)法理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法理学要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提供指南,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服务。“一般法”其次指古今中外一切法,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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