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法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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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页第二个1・木料的所有权应当认定尚未发生转移。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英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木案涉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口交付时起转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木案屮,尽管某甲和某乙已经就财产的转让达成协议,但由于木料仍在某乙的占有Z下,并未交付给某甲,因此应认定所有权尚未转移。2.本案屮由于双方买卖的木料因洪灾而灭失,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何方承担就是风险负担的问题。由于木料尚未由某乙交付给某甲,其所有权

2、亦未发生转移,因此该风险理应由某乙承担。71页尚某与陶某系同一单位职工,共同居住于单位家属楼同一层相邻。两户住宅中间,有一条共同使用的通道,并有一个临街窗子。尚某先入住,就将这条楼道打上隔断,自己装杂物用。陶某入住吋发现此事,曾向尚某提出拆除隔断的意见,尚某没有接受。住房制度改革以后,双方都交房款购买了住房的所有权,住房成为私房,陶某又向尚某提出拆除隔断、该处楼道应共同使用的要求,尚某仍不同意。经过单位领导调解不成,陶某遂向法院起诉。试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答:本案中当事人各自购买了住房的产权,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建筑物

3、区分所有权纠纷。本案中的争议主要在于共有部分的使用问题。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合同以及所有人Z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土地使用权等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状态下,共有权与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所亨有的权利大都是法定的,也就是说,在共有人对共有部分的权利没有达成约定时,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都应享有法定的权利。其中专有所方权是核心,取得了专右所有权也就意味着有共有权,丧失了专有所有权也就意味着丧失了共有权。区分所有人可以占有、使用共用部分。本

4、案中尚某拒不拆除的行为,侵犯了陶某对共有部分的权利,是错误的。72页1.甲从国外帶回一架照相机。好友乙看望甲时,见到该照相机爱不释手,便向甲提出:“给我吧。”甲说:“先拿去用吧。”乙走时将照相机带走。后因乙急需用钱,以2000元将照相机卖给丙(丙不知情)。三个月厉,甲问乙:“你何时将照相机还我?”乙说:“你不是送给我了?'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问:(1)该案涉及哪些基木理论?(2)该案应该如何处理?(3)就该案涉及的主要理论问题进行讨论?答:(1)本案涉及意思表示的解释以及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制度。(2)木案屮甲说“先拿去用吧”,实际上是拒绝

5、了乙“给我吧”的要约,而提出了一项新的要约,乙走时将照相机带走则是通过行为作出承诺,所以甲乙之间属于借用关系。乙在借用期间占有甲的照相机,乂将照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丙,乙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是丙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得照相机的所有权。甲不能向丙主张返还照相机,只能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3)首先,关于甲的意思表示的含义问题。甲说“先拿去用吧”,按照文义解释甲实际上是借用的意思表示,而非赠与的意思表示;如杲对此仍有疑问,结合口的解释的规则,甲所欲达成的目的实际上也是借用,而非赠与,这一目的是为乙已知或者明知的。其次,关于无权

6、处分与善童取得问题。无权处分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但是经由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爭后取得处分权时,该民事行为的有效,第三人口J以取得被处分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这一点也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在无前述情形,但是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时,该第三人也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本案中的丙就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另外,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处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72页第二题赵某与钱某是夫妻关系,双方于1994年购买了一块H本产的豪华手表,价值1力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钱某未经

7、赵某同意,損自把手表拿走,并同孙某协商以1.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孙某得到手表后,因一时大意将手表丢失。手表被周某捡到,并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武某。后武某在佩戴该表时被孙某发现,并就手表的归属发生了冲突。[问题]1.孙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为什么?2.武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为什么?答:L某能取得对手表的所令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V屮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

8、、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口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钱某作为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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