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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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徐国锋(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 在互联网及其相关产业高度发达的今天,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产生,虚拟财产这一法律难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它的法律属性确认与保护问题也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一切法律在社会中都是反应国家经济的表现[1],虚拟财产急需法律确定其地位和保护其方法,让网络社会步入一个健康的发展模式以稳定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首先对虚拟财产权的具体权利属性以目前盛行的虚拟财产权“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权说”进行验证,结合当前立法概况得出虚拟财产权为物权属性的无形

2、财产权。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进行理论上的分析界定的同时结合当前国际社会法学理论和立法概况,指出网络虚拟财产的未来走向,促使我国借鉴外国之立法经验同时结合当前国内立法基础,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进行立法保护。[关键词] 虚拟财产;法律属性;民法保护;物权;财产权当前,信息技术与网络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网络技术也以空前的速度在全世界得到普及。网络社会已成为人们生活的另一个重要领域,也带动了许多新型权益如网络传播学习参考.....权益,网络个人信息权益,网络财产权等的产生。虚拟财产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应运而生,在为营运商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尖锐的社会矛盾。

3、虚拟财产的出现及其本身的复杂性,多样性成为近年来立法,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面临的重大艰难而又无可避免的问题。高度发展的时代令我们更加不安全,现实社会需要法律保护其安定有序的进行,网络社会作为人们另一个精神世界更需要法律保障其和谐安定。原始文明催生了有体财产,工业革命孕育了智力成果,信息革命的到来催生了虚拟财产的概念。作为高度普及的网络社会,虚拟财产成为了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而现有法律对虚拟财产的保护远远不能达到保障其安定有序的目的。因此,希望通过对其法律属性的法理分析,明确其法律属性,确定其法律地位,充分有效的保护它。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界定及在财产法中的地位“凡事

4、预则立,不预则废”要彻底解决一个问题必须从根源处予以着手。要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法益,也得“追其根,溯其源”。(一)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分析界定民法上的虚拟财产是指数字化、虚拟化的一种财产形式,比如电子邮件、网络游戏及其人物角色和虚拟装备、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2]但在网络游戏盛行的时代虚拟财产很大程度上独指特定的游戏资源,主要包括游戏账号(ID)、游戏金币、虚拟装备等。学习参考.....在构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体系的过程中,对其法律属性的正确界定是一个重要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体系的构建。我国对于该问题也讨论多年,学界对于该问题的认定主要有债

5、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说和物权说。1.债权说债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用户和运营商之间通过格式合同的形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其本质就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换句话说,网络虚拟财产就是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凭证,电磁数据本身就是合同内容,每一个虚拟物品就是一个单独的合同。据此说法,用户与运营商之间支付对价,用户自负网上的各种费用(包括购买点卡,上网费用等)而运营商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网络服务,从而形成的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即便用户花钱购买的物品本身也只是属于服务合同的具体内容。因此,用户虚拟财产的转移也只是用户对运营商债权的转让,并不是所有权的转让。如果虚拟财产是一种债权凭证,那么

6、其纠纷必然按照合同性质进行解决。这种说法被学者质疑其片面性。首先,债权说本身混淆了虚拟财产和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使用户取得虚拟财产的必要途径,也是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权利义务书。但即使是这样,服务合同也无法掩盖网路虚拟财产本身的财产价值,就如现实中的买卖合同也不能涵盖真实货物本身的价值一样。其次,债权说认为虚拟财产只是一种债权。[3]债权的客体是一定的行为,虚拟财产虽说不是实体物但是其具有物的一般属性。甚者,债权具有相容性,一个物可以有多个债权,但一个虚拟财产只能有一个权利人,这根本不符合债权的性质。再者,债权本身是相对权,并非绝对权。[4]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不能排除第三人

7、干涉的权利学习参考.....。据此,如果侵权主体是不确定的第三人或侵权行为超出了运营商的合理注意范围或合同本身义务较低,一旦发生侵权运营商就不必承担合同违约的责任。在债权说的定义下,一旦发生这些情况法律无法给予受害人周延的保护。综上,片面的说虚拟财产权是一种债权值得商榷。2.知识产权说知识产权的观点大致分为两类: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开发商或者运营商的智力成果体现,应对开发商或运营商予以知识产权的著作权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网络用户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是用户耗费时间、精力,并结合自身的智力、劳动形成的。因此应对网络用户予以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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