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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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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磁县县委办公室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磁县检查、收费、罚款监督办法》的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磁县检查、收费、罚款监督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1、对企业、业户检查、收费、罚款介绍信2对企.业、业户检查、收费、罚款备案通知书3.磁县优化发展环境办公室信息反馈卡中共磁县县委办公室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月日磁县检查、收费、罚款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省、市、县优化发展环境政策,强化行政监督,从源头上治理执法单位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进一步优化
2、发展环境,根据《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十项规定》(邯字〔200®14号)、邯郸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检查实行备案制的实施办法》(邯优组〔200®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执法部门、事业单位和有行政职能的非企业组织。第三条本办法监督对象和范围是指在磁县境内的企业、业户、公路等场所进行的各种检查、收费、罚款等行为。第二章程序第四条全县行政执法部门所进行的对各种涉企、涉路、涉商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接受县优化办监督,进企业、业户及上路检查前应到县优
3、化办备案后开始执行。第五条属于检查任务繁重、次数频繁、对象松散等情况的,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总体检查方案报县优化办,县优化办按照方案出具相应备案手续,并制定相应监督措施。第六条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年初制定年度涉企或涉路检查计划报县优化办后,由县优化办统一协调安排,对相同或相近的执法行为合并进行。第七条由于上级部署、管理工作需要等原因所进行的临时检查等活动,应提前3个工作日到县优化办履行备案手续;第丿I条上级部门到我县企业、业户进行的执法活动,由对口部门负责事先向县优化办知会,事后向县优化办通报检查情况o县
4、优化办根据情况需要,采取相应监督或配合措施;第九条以下情况可以先予进行检查,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优化办反馈情况。(一)具有突发性、紧急性、保密性,需要立即开展检查的;(二)公、检、法机关正式立案,需进企业等场所进行有关调查的;第十条执法部门在进企业、业户之前,要先到县优化办开具《检查、收费、罚款备案通知书》,到企业要认真填写《检查、收费、罚款登记表》,活动结束时以《监督反馈卡》形式向县优化办反馈情况。第十一条各部门到县优化办开具《检查、收费、罚款备案通知书》,要持本部门《检查、收费、罚款介绍信》,提交
5、检查计划或方案,提供执法依据、参加人员执法资格证、上岗证和行政执法证等相关证件。第十二条交通、交警等部门上路查车3个工作日前,将上路计划,上路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证、上岗证和行政执法证等相关证件等报县优化办备案。所指足的足点停车厂,由县优化办、县物价局验收挂牌后正式备案。第十三条已经对企业检查过的事项或检查内容有重复的,其他行政机关又审请检查备案的,县优化办不予备案,协调有关行政机关为其提供检查资料。第十四条进企业、业户罚款须事先向县优化办提供违规事实材料、罚款依据、拟采取处罚措施等全套资料,履行备案程序后实施
6、。第十五条进企业、业户收费须凭《收费许可证》(发证机关为县收费办公室)、《检查、收费、罚款备案通知书》(由县优化办发放)和《缴费明白卡》(由收费单位发放)实施。第三章标准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的检查、收费次数按其规定执行,国家、省、市和县委、县政府组织的专项工作按要求进行,部门不再安排相同或相近的检查。除以上情况外,同一部门到同一企业、业户检查、收费,原则上每年最多1次,每次不超过7天。环保排污费、水资源补偿费等特殊行业收费每年最多4次,河道维护管理费征收每年最多2次,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对同一产品质量
7、进行监督抽查每年不得超过1次。第十七条进企业、业户执行公务人员都必须带齐有效执法证件。对重点企业和重大投资项目检查、收费、罚款等,要接受特别联络员的全程监督。对各工业园区、各大市场,要通过管委会“一个漏斗朝下”统一管理。属联合检查、集中收费的项目,任何单位不得单独进企业执行。同一部门进同一企业、业户只能有一组人员,严禁同一执法部门以科室为单位多头管理。企业、业户对符合规定的检查要积极配合,对合理的收费、罚款要如期交纳,对不符合规矩的检查、罚款有权拒绝,对未列入《缴费明白卡》的收费项目有权拒交。第十八条轻微违规
8、行为实行“首查不罚”(其中的“首查”是指经备案后的第一次检查),采取批评教育、限时整改、限期纠正的方式进行处理;处罚要提前下达告知书,报县优化办备案后依法实施;严重违规违法行为需坚决打击(取缔)的,依照法足程序处罚到位,报县优化办备案。执法、执纪部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查封账目、查扣没收财物等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要报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到县优化办备案后实施。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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