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产前超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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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苏州市产前超声检查及其诊断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区卫生局,工业园区、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各医院:为进一步规范产前超声检查及其诊断工作,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特制定《苏州市产前超声检查及其诊断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的情况及时报我局疾控和妇幼处。苏州市卫生局二o0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抄送:省卫生厅;各市、区妇幼保健(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苏州市超声诊断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苏州市产前超声检查及其诊断技术规范(试行)为进一步规范产前胎儿超声检查工作,确保超声检查的质量,提

2、高产前胎儿畸形检出率,我局组织超声检查的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苏州市产前超声检查及其诊断规范(试行)》。一、目的定期检查胎儿生长发育情况,筛查胎儿严重畸形。二、机构的基本条件必须取得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有相适应的超声检查设备,并有经过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超声医学)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专职超声检查人员方可开展产前超声检查工作。开展一般和常规产科超声检查的机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超声检查人员,开展系统和针对性超声检查的机构至少配备2名超声检查人员。三、机构的服务范围产前超声检查包括一般产科超声检查,常规产科超声检查,系统胎儿超声检查及针对性超声检查。一般超声检查由具备服务能力的乡

3、镇卫生院和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常规超声检查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承担;系统超声检查和针对性超声检查由苏大附一院和苏州市母子医疗保健中心承担。四、技术要求1.一般产科超声检查(第一层次)。(1)适应症:需进行胎儿一般生长发育评估的孕妇(2)检查内容:确定胎儿数目、是否存活,测量胎心率;测量双顶径、股骨长度、腹围等生长发育参数;测量羊水量;确定胎盘位置、形态、成熟度及胎盘厚度。⑶检查技术:一般使用实时黑白超声仪器。通常采用3-5MHZ凸阵或线阵探头经腹部扫查。2.常规产科超声检查(第二层次)(1)适应证:所有孕妇(包括低危和高危孕妇),对胎儿畸形进行初筛。(2)检查内容:确定胎

4、儿是否存活、数目、胎先露和胎动情况。常规测量双顶径、股骨长度、腹围等生长发育参数。观察脐带,测量羊水量。胎儿解剖结构检查:包括头部(颅骨、大脑、脑中线、侧脑室、丘脑);心脏(四腔心切面);脊柱(颈、胸、腰、紙尾段);腹部(腹壁的完整性、肝、胃、双肾、膀胱)。对胎儿严重致死性畸形进行筛查。妊娠18-24周应筛查的致死性畸形包括无脑儿、严重的脑膨出、严重的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死性软骨发育不全。⑶检查技术:通常采用3-5MHZ凸阵或线阵探头经腹部扫查,采用仪器为彩色多普勒超声仪或高档黑白超声仪。3•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第三层次)(1)适应症:所有孕妇,尤

5、其适用于有下列情况的高危孕妇。35岁以上的孕妇。生育过染色体异常儿的孕妇。夫妇一方有染色体异常者。生育过无脑儿、脑积水、脊柱裂、唇裂、腭裂、先天性心脏病儿或其他畸形胎儿者。性连锁隐性遗传病基因携带者。夫妻双方有先天性代谢疾病或有此类疾病生育史的孕妇。妊娠早期接受过大剂量化学毒剂,辐射或严重病毒感染的孕妇。有遗传性家族史或近亲婚配史的孕妇。原因不明的死产,流产,畸形和有新生儿死亡史的孕妇。本次妊娠羊水过多,疑有胎儿畸形的孕妇。(2)检查内容:这种胎儿检查按颅骨、颅内结构、眼、鼻、唇、脊柱、颈部、胸廓、肺、四腔心、膈肌、腹壁、肝脏、肠、双肾、膀胱、四肢长骨有顺序进行检查;如为双

6、胎,再寻出另一胎儿,并按顺序检查。⑶检查技术扫查途径可经腹部,经阴道,经会阴,采用仪器:高分辨力彩色多普勒超声仪。超声诊断报告中,阳性结果要有图像记录。因胎儿、孕妇等因素导致对胎儿解剖评价受限制的情况,要记录在报告上,必要时进行随访检查。4.针对性超声检查(第四层次)在常规检查和系统检查的基础上,针对某一特殊要求或目的进行的详细超声检查,如胎儿超声心动图检查、胎儿颅脑内疾病超声检查等。五、规范管理1.由苏州市超声诊断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牵头,成立苏州市产前超声诊断技术指导组,定期开展活动,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2•严格执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

7、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3•建立转诊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例进行转诊,开展常规产前超声检查的机构,对发现的可疑病例,应出具超声报告,同时将可疑病例转诊至开展系统和针对性产前超声检查的医院进行复查。4.规范产前检查超声报告的签发,进行一般和常规超声检查的由检查人员出具报告,进行系统和针对性超声检查的应由2名经审批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检查报告。5.规范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管理,经产前超声检查发现胎儿有致命畸形需终止妊娠者,须经苏州市超声诊断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复查并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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