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电子商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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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新问题电子商务的突出特征是通过互联网使巫耍的商业活动通过电脑及信道构成的网络世界完成。这种网络世界构成了一个区别于传统商业环境的新环境,被称为"虚拟"壯界。在这个世界里,來|'|于全世界各个角落的人和企业均可以缔结交易,当事人只要打开一个网站进行搜索和点击,勿需谋面和使用笔墨,瞬间即可以完成寻找交易对象、缔结合同、支付等交易行为。这种环境和手段的改变,使得在传统交易方式下形成的规则难以完全适用于新环境下的交易,因此,需要冇新的法律规范,创造适应屯子商务运作的法制环境。这些新问题大致有以下11种:1.电了商务运作平台建设及其法律地位问题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产品信息、意思表示(合同内容)、资金信息等均通过交易当事人自己设立的或其他人设立的网站上传递和储存,世界上不特定的人均可借助电脑发出和接受网络上的信息,并通过一定程序与其他人达成交易。在通过中介服务商提供平台进行交易的情形下,服务商的地位和法律责任问题就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网站与在网站上设立虚拟企业进行交易的人之间、网站与进入站点进行交易的消费者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在网站传输信息不真实、无效或其他情形下引起的损失,网站承担什么责任,受损失的交易相对人如何救济就是电子商务法耍解决的问题。2.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在法律壯界里,不存在虚拟主体,而电子商务恰恰偏离了法律的婆求,出现虚拟主体。电子商务法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确保网上交易的主体是真实存在的,且能够使当事人确认它的真实身份。这要依赖必要工商管理和网上商事主体公示制度加以解决。而主体的管制实质上也是一个市场准入和网上商业的政府管制问题。在现行法律体制下,任何长期I占I定地从爭莒利性爭业的人(主体)必须进行登记。而网络具有开放性,电子商务因此也具有开放性,任何人均可以设立网站(主页)或设立在线商店或专卖店销售其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这样,哪些主体可以从事在线商务,如何规范在线商事行为等便成为电子商务法研究的问题。3.电子合同问题在传统商业模式下,除即时淸结的或数额小的交易是勿需记录外,一般要签订卩面的合同,以免在对方失信不履约时作为证据,追究对方的责任。而在在线交易情形下,所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均以电了化的形式储存于电脑硕盘或其他电了介质中,而这些记录方式不仅容易被涂擦、删改、复制、遗失等,而且不离开电脑或相关工具不易为人所感知,亦即不能脱离其特定的工具而作为证据存在,所冇这些便是电子合同问题。屯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冇很人的区别,究出表现在书而形式,包括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电子合同收到与合同成立地点、合同证据等方面的问题。4.电子商务中产品交付的特殊问题在线交易的标的物分两种,一种是冇形货物,另一种是信息产品。应当说,冇形货物的交付仍然可以沿用传统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而对丁•物流配送中引起的一些特殊问题,也要作一些探讨。而信息产品的交付则具有不同于货物交付的特征,对于产品权利的转移、交付和退货等需要作详细的探讨。5.特殊形态的电子商务规范问题在电子商务领域存在一些特殊的商务形式,如网络广告、网上拍卖、网上证券交易等,这些在传统法律领域受特殊规范的商业形式,转移至网上进行后,如何规范和管制,便是电子商务法必须探讨的问题。6.网上电子支付问题在电子商务简易形式下,支付往往采用汇款或直接付款方式,而典型的电子商务则在网上完成支付。网上支付是通过虚拟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来完成的,而实现这一过程涉及网络银行与网络交易客户之间的协议、网络银行与网站之间的合作协议法律关系以及安全保障问题。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明确电子支付的当申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利银行之间的法律 关系,制定札I关的电子支付制度,认可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同时还应出台对丁•电子支付数据的伪造、变造、更改、涂销问题的处理办法。1.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网络为企业带来了新的经营环境和经营方式,在这个特殊的经营环境中,同样会产生许多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这些不正当竟争行为彳j的与传统经济模式下相似,但在网络环境下又会产生一些特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多与网上新形态的知识产权或无形财产权的保护冇关,特别是因为域名、网页、数据库等引起一些传统法律体系中的不正当行为,需要探讨一些新规则。这便是在线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问题。实际上,保护网上无形财产是维持以一个有序的在线商务运营环境的重要措施。2.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屯子商务市场的虚拟性和开放性,网上购物的便捷性使消费者保护成为突出的问题,尤其是如何保障网上产品或广告信息的真实性、冇效性,以及消费者信赖不实或无效信息发生交易的纠纷问题。特别是在我国商业信用不高的悄形下,网上商品良莠不齐,质屋难以讣消费者信赖,而一口出现质量问题,修理、退赔或其他方式的救济乂很难,成为困扰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之一。加上支付手段、物流配送的落后,使方便的购物变得不方便甚至增加成本。寻求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方法和途径,制定网上消费者保护的特殊法律条文,既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也是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3.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人们获取、传递、复制信息提供了方便,加上网络的开放性、互动性,凡是进行在线消费(购物或接受信息服务)均须将个人资料留给商家,而对这些信息的再利用成为网络时代普遍的现象。如何规范商家的利用行为,保护消费者隐私权,就成为一个新问题。这一问题实质上仍然是消费者利益、树立消费者信任的重要组成部分。4.网上税收问题作为一种商业活动,电子商务是应当纳税的,但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角度,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免税是很有必要的。从网络交易的乳观实际来看,由于其逐步发展为全球范围内的交易,因此管理十分困难。每天通过因特网所传递的资料数据相当大,其中某些信息就是商品,如果要监管所有的交易,必须对所有的信息都进行过滤,这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如果按照现冇的税法进行征税,必然要涉及到税务票据问题,但电子发票的实际运用技术还不成熟,其法律效力尚冇较人的争论。5.往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电子商务法只是解决在线交易中的特姝法律问题,在线交易仍然适用传统的法律框架和体系,因此,虽然交易在网络这个特姝的〃世界"完成,但它仍然耍适用现实的法律。由于因特网超地域性,这给法律的适用和法院管辖提出了难题。因此对于网络环境引起的法律适用和管辖特殊问题的研究也就成为电子商务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节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在网络商品直销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客户与交易中心、客户与银行、客户、交易中心、银行与认证中心都将彼此发生业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第一单元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买卖双方Z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卖方的义务就是买方的权力,反之亦然。1.卖方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应当承担三项义务:(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提交标的物和单据是电子商务中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为划淸双方的责任,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应当明确规定。如果合同中对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法未做明确规定的,应按照冇关合同法或国际公约的规定办理。(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与传统的买卖交易相同,卖方仍然应当是标的物的所仃人或经营管理人,以保证将标的物的所仃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买方。卖方应保障对其所出倡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承担保障标的物的权力不被第三人追索的义务,以保护买方的权益。如果第三人提岀对标的物的权利,并向买方提出收回该物时,卖方有义务证明第三人无权追索,必要时应当参加诉讼,出庭作证。(3)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扌H担保义务卖方应保证标的物质量符合规定。卖方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应存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瑕疵,也不应出现与网络广告相悖的情况。卖方在网络上出倍有瑕疵的物品,应当向买方说明。卖方隐瞒标的物的瑕疵,应承担责任。买方明知标的物仃瑕疵而购买的,卖方对瑕疵不负责任。1.买方的义务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买方同样应当承担三项义务:(1)买方应承扌1!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网络购买一般没有时间、地点的限制,支付价款通常采用信用卡、利能卡、电子钱包或电子支付等方式,这与传统的支付方式也是有区别的。但在电子交易合同中,采用哪种支付方式应明确规定。(2)买方应承担按照介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由买方自捉标的物的,买方应在卖方通知的时间内到预定的地点提取。由卖方代为托运的,买方应按照承运人通知的期限提取。由卖方运送的,买方应做好接受标的物的准备,及时接受标的物。买方迟延接受时,应负迟延责任。(3)买方应当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买方接受标的物后,应及时进行验收。规定有验收期限的,对农面瑕疵应在规定的期限內提出。发现标的物的农面瑕疵时,应立即通知卖方,瑕疵山卖方负责。买方不及时进行验收,事后又提出表面瑕疵,卖方不负责任。对隐蔽瑕疵和卖方故意隐瞒的瑕疵,买方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卖方,追究卖方的责任。2.对买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救济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指卖方不交付标的物或单据或交付迟延;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等。当发生上述违约行为时,买方可以选择以下救济方法:%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替代物或对标的物进行修理、补救;%1减少支付价款;%1对迟延或不履行合同耍求损失赔偿;%1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买方不履行介同义务,包括买方不按介同规定支付货款和不按规定收取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可选择以下救济方法:%1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并为此可以规定一段介理额外的延长期限,以便买方履行义务;%1损害赔偿,耍求买方支付合同价格与转伟价Z间的差额;%1解除合同。第二单元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 网络交易中心在电子商务中介交易中扮演着介绍、促成和组织者的和色。这一和色决定了交易中心既不是买方的卖方,也不是卖方的买方,而是交易的居间人。它是按照法律的规定、买卖双方委托业务的范围和具体要求进行业务活动的。网络交易中心的设立,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必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1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和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1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描施;%1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网络交易中心应当认真负责地执行买卖双方委托的任务,并积极协助双方当事人成交。网络中心在进行介绍、联系活动时要诚实、公正、守信用,不得弄虚作假,招摇撞骗,否则须承扒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网络交易中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网络交易屮心经营的业务范围、物品的价格、收费标准等都应严格遵守国家的规定。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物不得作为合同标的物。对显然无支付能力的当事人或尚不确知具冇介法地位的法人,不得为其进行居间活动。在国际互联网上从事居间活动的网络交易中心还有一个对口管理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匕的人比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拟建立接入网络的单位,应当报经互联单位的主管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审批;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新系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所需主机地址等资料。联网机构必须申请到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耳联网络的接入许可证,并口持冇邮电部门核发的放开电信许可证,才可以面向社会提供网络连入服务。由于网络交易中心提供的服务性质上属于电信増值网络业(Value-addedNetwork),英所提供的服务不是单纯的交易撮合,而是同时提供许多经过特殊处理的信息丁•网络之上,故而增加了单纯网络传输的价值。所以,在业务上,网络交易中心还应接受各级网络管理中心的归口管理。买卖双方之间各自因违约而产生的违约责任风险应山违约方承担,而不应由网络交易屮心承担。因买卖双方的责任而产生的对社会第三人(包括广大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利其他经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也概不应由网络交易屮心承担。第三单元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间的法律关系在电子商务中,银行也变为虚拟银行。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的关系变得十分密切。除少数邮局汇款外,大多数交易要通过虚拟很行的电子资金划拨來完成的。屯子资金的划拨依据的是虚拟银行与网络交易脅户所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属于标准合同,通常是由虚拟银行起草并作为开立账户的条件递交给网络交易客户的。所以,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Z间的关系仍然是以合同为基础的。在电子商务中,虚拟银行同时扮演发送银行和接收银行的角色。其基本义务是依照客户的指示,准确、及时地完成电子资金划拨。作为发送银行,在整个资金划拨的传送链中,承担着如约执行资金划拨指示的责任。一旦资金划拨失误或失败,发送银行应向客户进行赔付,除非在免责范围内。如果能够查出是哪个环节的过失,则山过失单位向发送银行进行赔付,如不能査出差错的來源,则整个划拨系统分担损失。作为接收银行,其法律地位似乎较为模糊。一方面,接收银行与其客户的合同耍求它妥当地接收所划拨來的资金,也就是说,它一•接到发送银行传送來的资金划拨指示便应立即履行其义务。如有延误或失误,则应依接收银行自身与客户的合同处理。另一方而,资金划拨中发送银行与接收银行一般都是某一电子资金划拨系统的成员,相互负有合同义务,如果接收银行未能妥当执行资金划拨指示,则应同时对发送银行和受让人负责。在实践中,电子资金划拨中常常出现因过失或欺诈而致使资金划拨失谋或迟延的现象。如系过失,口然适川丁-过错归责原则。如系欺诈所致,且虚拟银行安全程序在电子商务上是合理可靠的,则名义发送人需对支付命令承tn责任。银行承担责任的形式通常冇三种:(1)返回资金,支付利息 如果资金划拨未能及时完成,或者到位资金未能及时通知网络交易客八,虚拟银行有义务返还客户资金,并支付从原定支付日到返还当日的利息。(2)补足差额,偿还余额如果接收银行到位的资金金额小于支付指示所载数量,则接收银行冇义务补足差额;如果接收银行到位的资金金额大于支付指示所载数量,则接收银行有权依照法律提供的其他方式从收益人处得到偿还。(3)偿还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对于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虚拟银行的失误造成的汇率损失,网络交易客户有权就此向虚拟银行提出索赔,而且可以在本应进行汇兑Z日和实际汇兑Z日Z间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汇率。第三节电子商务立法范围第一单元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彖是立法的核心问题,它揭示了立法调整的因特定主体所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也是一法区别于另一法的基本标准。根据电子商务的内在木质和特点,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法的调密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川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川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别于实体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第二单元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技术范围电子商务是一新生爭物,在起草电子商务法时,应注意处理当前这一主题的广泛含义。对电子商务立法范围的理解,应从〃商务"和〃电子商务所包含的通讯手段"两个方血考虑。一方面,应深入了解商务的含义。对"商务〃一词应作广义解释,使其包括不论是契约型或非契约型的一切商务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商务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分销I办议;商务代表或代理;客账代理;租赁;工厂建造;咨询;工程设计;许可贸易;投资;融资;银行业务;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务合作;空中、海上、铁路或公路的客、货运输。另一方面?quot;电子商务"槪念所包括的通信手段有以下各种以使川电子技术为基础的传递方式:通过电子手段例如通过因特网进行的自由格式的文木的传递,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进行的通讯,计算机Z间以标准格式进行的数据传递:利用公开标准或专冇标准进行的电文传递。在某些情况下〃电子商务〃概念还可包抓吨报和传真•复印等技术的使用。如果说〃商务"是一个子集,〃电子商务所包含的通讯手段"为另一子集,电子商务立法所覆盖的范围应当是这两个子集所形成的交集,即〃电子商务〃标题Z下可能广泛涉及的因特网、内部网和电子数据交换在贸易方而的各种用途。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拟定电子商务法时经常提及比较先进的通信技术。如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但电子商务法所依据的原则及其条款也应照顾到适用于不大先进的通信技术,如电传、传真等。可能存在这种悄况,即最初以标准化电子数据交换形式发出的数字化信息后來在发信人和收信人之间传递过程中某一环节上改为采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电传形式或电子计算机打印的传真复印形式來传送。一个数据电文可能最初是口头传递的,最后改用传真复印,或者最初采用传真复印形式,最后变成了电了数据交换电文。电了商务的一个特点是它包括可编程序电文,后者的电脑程序制作是此种电文与传统书而文件2间的根本差别。这种情况也应包括在电子商务法的范围内,因为考虑到各用户需要一套连贯的规则來规范可能交互使用的多种不同通信技术。应当注意到,作为更普遍的原则,任何通信技术均不应排除在电子商务法范围Z外,因此未來技术发展也必须顾及。第三单元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商务范围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电子商务"中的"商务"一词应作了广义解释:〃使其包括不论是契约型或非契约型的一切商务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爭项。商务性质的关系包拾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分销协议;商务代表或代理;客账代理;租赁;工厂建造;咨询;工程设计;许可贸易;投资;融资;很行业务;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务合作;空中、海上、铁路或公路的客、货运输。”从本质上讲,电孑商务仍然是一种商务活动。因此,电子商务法需要涵盖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合同、支付、商品配送的演变形式和操作规则;需要涵盖交易双方、居间商和政府的地位、作用和运行规范;也需要涵盖涉及交易安全的大疑问题;同时,还需要涵盖某些现冇民商法尚未涉及的特定领域的法律规范。第四节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第四节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问题,涉及到两个基本方而:第一,电子商务交易首先是一种商品交易,其安全问题应当通过民商法加以保护;第二,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而实现的,其安全与否依赖于计算机及其网络身的安全程度。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究其原因,还是上述两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因而面对迅速发展的这种商品交易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结合的新的交易形式难以出台较为完善的安金保障规范性条文。所以,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已经公布的冇关交易安全和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保护电子商务交易的正常进行,并在不断的探索屮,逐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第一单元联合国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1.联合国《电了商务示范法》(1)《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制定◎1990年起,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就做出了题为《对利川电子方法拟定合同所涉及法律问题的初步研究》的报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该报告指出,在今后有关电子商务的工作中将川〃电子数据交换"替代以往的〃口动数据处理〃,由此电子商务的概念正式出现在联介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论坛上,并成为联合国人会报告的总标题。1996年5M,贸发会召开了第29丿常会议,认为《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商务及有关的数据传递手段法律事项示范法草案》通过以來的两年间,国际贸易形势发生了很人变化,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头强劲,迫切需耍统一的法律参考。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提岀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蓝本,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个范本。《电子商务示范法》是迄今为止I比界上第一个关丁•电子商务的法律。它的出台,使电子商务的主要法律问题有了法律依据,起到了有关电子商务法规的示范作川,能够帮助那些在传递和存储信息的现行法规不够完善或者已经过时的国家去完善健全其法律法规和惯例,冇助于所冇国家增强他们使用的通讯和信息办法的立法,并冇利于那些目前尚无这种立法的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通过的,该示范法的目的是促进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消除因贸易法不充分和差异而对国际贸易适成不必婆的阻碍,为各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时提供一个值得参考的示范法规. 随信息高速公路和国际互联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现代化通讯手段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多。然而,以非书面电文形式來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法律效力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示范法》的目的即是要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如何为”电子商业"创造一种比较可靠的法律环境。此外,《示范法》中表述的原则还可供电子商业的用户个人用來拟定为克服进一步使用电子商业所遇到的法律障碍可能所必需的某些合同解决方法。《示范法》在规定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时,所持的皐本原则是〃对数据电文不加歧视",不能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为理由而否认其法律效力,但是《示范法》也没有承认任何数据电文都不加区分的一律具有法律效力,而是采用了"功能等同方法"。即当数据电文能够满足一些燄低要求并能达到书面形式的基本功能时,就能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作为示范法,该法的内容对各国不具冇直接的法律效力,只冇各国在立法过程屮将这些内容明确规定于法律法规中时方对各国当事人具冇约束力。但它对于各国的屯子商务立法具冇很人的建议和指导作用,在电子商务法律领域具冇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2)《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主要内容%1《示范法》的内容《示范法》的内容包括两大部分:电子一商业总则、电子商业的特定领域,共17条。主要包括:•数据电文适用法律要求。《示范法》第5条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冇效性或可执行性•书面形式。《示范法》第6条规定,〃如法律要求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口后査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第6条的H的不是确立这样一项耍求:在任何借况下,数据电文都应起到书而形式的全部功能。第6条并不注雨于〃书面形式"的某些特定功能。例如在执行税法时的证据功能或执行民法时的警告功能,而是注重于信息可以复制和阅读这一基木概念。实际上,第6条表达的这一概念提供了一种客观标准,即一项数据电文内所含的信息必须是可以随时查找到以备日后査阅。使?quot;可以调取"字样是意指讣算机数据形式的信息应当是可读和可解释的,使这种信息成为可读所可能必需的软件应当保留。"以备"一•词并非仅抬人的使用,还包括计算机的处理。至于"日厉查用"概念,它指的是“咐久性"或"不可更改性"等会确立过分严格的标准的概念和"可读性"或〃可理解性"等会构成过丁•主观的标准的概念。%1签字为了确保须经过核证的电文不会仅仅由于未按照纸张文件特有的方式加以核证而否认其法律价值,《示范法》第7条规定:"如法律要求要有一个人签字,则对于一项数据电文而言,倘若借况如下,即满足了该项要求:•使用了一种方法,鉴定了该人的身份,并且表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从所冇各种借况看来,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方法是可媒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日的来说也是适当的。《示范法》第7条采用了一种综合办法,它确定了在何种一般情况下数据电文即可视为经过了具有足够可信度的核证,而且可以生效执行,视之达到了签字要求,此种签字要求H前构成了电子商业的障碍。第7条侧重于签字的两种基本功能:一是确定一份文件的作者,二是证实该作者同意了该文件的内容。其确立的原则是,在电子环境中,只耍使用一种方法来鉴别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并证实该发端人认可了该数拥电文的内容,即可达到签字的基本法律功能。%1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示范法》第9条规定,"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适川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述任何理由否定一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仅仅以它是一项数据电文为由;•如果它是举证人按合理预期所能得到的最住证据,以它并不是原样为由。"对于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信息,应给予应冇的证据力。在评佔一项数据屯文的证据力时,应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川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索。 %1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示范法》第11条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爭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屯文來订立介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山而否定该合同的冇效性或可执行性"。第12条同时规定,〃就一项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和收件人Z间而言,不得仅仅以意旨的声明或其他陈述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1数据电文的归属%1数据电文的确认收i乞除《示范法》木身外,联介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述颁布了《电了商务示范法指南》,内容包括立法背景和条文说明,将冇助于向各国政府和学者解释作出这些规定的原因和考虑,并冇助于各国考虑是否根据本国的特殊情况对《示范法》的某些条款作出更改。1.联合国《电子签字示范法》随着电子商务的人规模推广,交易安全问题越來越究出。电子签字作为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重要于•段,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2001年3月23n,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电子签字示范法》,这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继《电子商务示范法》之后,乂一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示范法。该法将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数据签字(Digitasignaturo)、电子签名等具有相同内容的不同表述统一起来,提出了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为电子签字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广泛应用萸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1)电子签字(Electronicsignature)的概念1999年9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组第35次会议曾经在《电子签字统一规则草案》中对电子签字的概念给出了一•个表述,但在第36次会议上,第35次会议关于电子商务概念的条款没有通过,因为〃強化电子签字"这一概念所引起的问题尚有待澄请。2001年3月23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组第38次会议通过的《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重新给出了电子签字的定义:"'电子签字'系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捉出的电子签字概念,将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数据签字(Digitalsignature)、电子签名等貝有相同内容的不同农述统一起来,充分体现了不偏匝任何技术的原则。在促进电子签字发展的同时,也考虑到公钥加密技术的替代问题,考虑到其他电子签字方式的发展问题,例如使川生物测定法或其他一些此类技术。2000年9刀召开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组笫37次会议通过的《电子签字统一规则》己经提出,除了建立在公钥加密技术Z上的强化电子签字外,还冇其他更多各种各样的设施使得"电子签字"方式的槪念更加宽泛,这些正在或将要使用到的签字技术,都考虑到执行上述手写签字的某一个或未捉及的功能。例如,某一签字技术,需要通过使用建立在手写签字的仿生设施才能进行证实,在这种设施屮,签字者就需要使用特殊的笔签字,而不是使用电脑屏幕或数据签字簿。该乎写签字将通过电脑进行分析,并以一套数据值的方式存储起來。这套数据值可能被附加在数据讯息Z后,也可能被接受者为确认H的而查看。但这一技术使用的前提是手写签字的样品己经通过仿生设施预先存入系统并进行了分析。会议认为,在电子环境中,讯息原件与复制件是没冇区别的,两者都不存在于纸上,也不要求手写签字。由于以电子形式拦截和篡改信息极为容易,且无迹可寻,加Z处理巨屋交易耍求有极高的速度,因而欺诈的可能性极为巨大。当前市场上可以获得的,或者是正在开发的各种技术的H的是意欲提供一种技术方式。通过这种技术方式,手写签字特征的一些或全部功能在电子环境中都可能被完成。这种技术可能被更为广义地定义为"电子签字"。(2)电子签字的功能以纸张为基础的传统签字主要是为了履行下述功能:•确定一个人的身份;•肯定是该人己的签字; •使该人与文件内容发生关系。应当注意的是,除了传统的手书签字Z外,还有各种各样的程序如盖章、打孔等,有时都称Z为"签字",可提供不同程度的确定性。例如,在某些国家,有一条总的规定,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超过一定的金额,必须经过"签字〃才能生效执行。但是,在那种情况下所采用的签字概念是盖图章、打孔哄至签字印章或者信笺头的印字都町视为满足了签字要求。另一种极端是,规定在传统的手书签字Z外,还须加上额外的安全程序,例如再由证人对签字作出确认。为了保证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进行,需耍具有书而签字功能的电子签字。调査各种正在被使用或仍在研制开发中的签字技术,可以发现,所有这些技术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了寻求手写签字和在纸基环境中的其他认证方式(如封缄或盖章)提供功能相同的替换物。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中这些技术还可能实现别的功能,这些功能是从签字功能中伴生的,但在纸基环境中却不能找到严格类似的替代物。(3)电子签字中当戲各方的基本行为规范按照《屯子签字示范法》,参与电子签字活动包括签字人、验证服务捉供商和依赖方?quot;签字人〃系指持冇电子生成数据并以木人身份或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行事的人;〃验证服务提供商"系指签发证书或可以提供与电子签字相关的其他服务的人;"依赖方"系指可以根据证书或电子签字行事的人。《电子签字示范法》制订了签字当事方(即签字人、依赖方和验证服务提供商)行为的评定标准。%1签字人的行为《电子签字示范法》第8条规定了签字人的彳亍为。如果签字生成数据叮用來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签字,则各签字人应当做到如下条款:•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避免他人擅自使用其签字生成数据:•在发生下列情况时,亳无任何不适当的迟延,向签字人按合理预计可能依赖电子签字或提供电子签字辅助服务的任何人员发出通知:签字人知悉签字生成数据已经失密;或签字人知悉的情况引起签字生成数拥可能已经失密的很人风险;•在使用证书支持电子签字时,采取合理的谨慎措诞,确保签字人作出的关于证书整个周期的或需要列入证书内的所有重大表述均精确无误和完整无缺。若签字人未能满足上述要求应承担责任。%1依赖方的行为《电子签字示范法》第11条规定了依赖方的行为。如果依赖方未能做到如卞条款,应当负法律后果。•采取合理的步骤核查电子签字的可靠性;•在电子签字有证书证明时,采取合理的步骤:•核査证书的有效性或证书的吊销或撤销:•遵守对证书的任何限制。%1验证服务提供商的行为《电子签字示范法》第9条规定了验证服务提供商的行为。如果验证服务提供商为证明一个作为签字使用可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字而提供服务,则该验证服务提供商应当做到如下条款:•按其所作出的关丁-其政策和做法的农述行事(例如,在验证管理声明或任何其他种类的政策声明中所做的农述和承诺);•采取介理的谨慎措施,确保其作出的冇关证书整个周期的或需要列入证书内的所冇重大表述均楕确无误和完整无缺;•提供合理可行的手段,使依赖方得以从证书中证实下列内容:a.验证服务提供商的身份;b.证书中所指明的签字人在签发证卩时拥有对签字生成数据的控制; a.在证书签发之时或之前签字生成数据有效;•提供合理可行的手段,使依赖方能在适当情况下从证帖或其他方而证实下列内容:a.用以鉴别签字人的方法;b.对签字生成数据或证书的可能用途或使用金额上的任何限制;c.签字生成数据有效和未发生失密;d.对验证服务提供術规定的责任范围或程度的任何限制;e.是否存在签字人依照规定发出通知的途径;f.是否提供了及时的撤销服务:g.验证服务提供商应提供签字人依照规定发出通知的途径,应确保提供及时的撤销服务;应使用可信赖的系统、程序和人力资源提供其服务。(2)符合电子签字的要求《电子签字示范法》第6条阐述了符介电子签字的要求:%1凡法律规定要求冇某人的签字时,如果根据齐种情况,包括根据任何冇关协议,使用电子签字既适合生成或传送数据电文所耍达到的目的,而且也同样可靠,则对于该数据电文而言,即满足了该项签字耍求。%1无论第①款提及的要求是否作为一项义务,或者法律只规定了没有签字的后果,第①款均适用。%1就满足第①款所述要求而言,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子签字视作可靠的电子签字:a.签字生成数据在其使用的范围内与签字人rflf不是还与其他任何人相关联;b.签字生成数据在签字时处于签字人而不是还处于其他任何人的控制Z中;c.凡在签字后对电子签字的任何篡改均可被觉察;d.如签字的法律要求目的是对签字涉及的信息的完整性握供保证,凡在签字后对该信息的任何篡改均町被觉察。%1第③款并不限制任何人下列任何方面的能力:a.为满足第①款所述要求的日的,以任何其他方式确立某一电了签字的可靠性:b.举出某一电子签字不可靠的证据。第6条是《电子签字示范法》中的核心条款,该条款的11的是确保任何真实的电子签字具有®手写签字同样的法律厉果。(3)电子签字的法律地位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商务当事方在使用电子签字技术时而不是将争端提交法院时需耍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如果某项签字技术可满足高度可靠性和安全性的要求,就应该有对可靠性和安全性的技术特性进行评佔的方法,这种签字技术也应相应地获得某种形式的承认。国家可以建立任何实体,如认证机构(CA),承认对电子签字的使用,确立其效力或以其他方式验证其质量。若法律确定实行电子签字,则在确定某一证书或某一电子签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在多大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时,不得考虑签发证书或生成或使用电子签字的地理地点;或签发人或签字人的营业地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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