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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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讲座 法律的目标是追求正义与秩序。——[美]博登·海默正义是每个人得到他应当得到的部份这种强烈而持久的愿望。——[罗马]查士丁尼 第一讲电子商务法概述 全球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将取决于法律框架的制定,它们将使电子市场中的交易具有统一性及法律上的确定性。 第一节主要国家之立法现状——德国、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及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一、德国——1997年《信息服务与通讯服务法》即《多元媒体法》世界上第一部对网络应用与行为规范提出法律架构的成文法规该法的目的在于:在联邦立法权限内创设一个可信赖的秩序空间,同时也将新的信息与通讯技术融入日常交易与商业往来中。 二、美国(一)《全球电子商务纲要》(AFrameworkforGlobalElectronicCommerce)(1997年)电子商务五大原则:1.Theprivatesectorshouldlead(私人企业应居于主导地位);2.Governmentsshouldavoidunduerestrictionsonelectroniccommerce(政府应避免对电子商务作不必要的限制); 3.Wheregovernmentalinvolvementisneeded,itsaimshouldbetosupportandenforceapredictable,minimalist,consistentandsimplelegalenvironmentforcommerce(当需要政府介入时,政府参与的目的应在于支持及实施一个可预测、介入程度最低的、持续的及简单的商业法律环境);4.GovernmentshouldrecognizetheuniquequalitiesoftheInternet(政府应认同互联网的特质);5.ElectroniccommerceovertheInternetshouldbefacilitatedonaninternationalbasis(互联网中的电子商务应在国际化的基础上被推进). 制定电子商务法应遵守的原则:1.合同自由2.技术中立并具有前瞻性3.仅在必要情况下才修订现行法律或制定新法 (二)1999年《统一计算机资讯交易法案》(UCITA)与《统一电子交易法》(UETA)——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制定(三)2000年《全球及全国商务电子签章法》——众议院制定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现已被除路易斯安那州外的49个州议会通过 三、新加坡——《1998年电子交易法案》制定电子商务策略的六大指导原则:(1)政府将通过实施法律来保证电子商务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2)提供保密和安全的环境;(3)与私营公司合资进行试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特点:重视政府的作用 (4)追求先进的、自由的和透明的电子商务策略;(5)鼓励私营公司起领导作用;(6)加强与外国在电子商务计划上的合作。法案目的:创造安全可信赖的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以期可适用于公私领域的电子通讯及电子商务;并希望经由该法使电子签章得以拥有法律依据,让电子合同具备一致性与可预测性。 条文举例:有关电子记录、电子签章与电子合同的效力的条款,不适用于下列要求书面或签名的事项:如遗嘱的作成或实行、票据、凭单、委托声明或委托书的作成、履行、涉及不动产的文据。信息的内容若可供嗣后查阅,则电子记录可视为法定书面证据。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仅因向第三人提供电子资料制作、公布、散布的渠道,而承担任何民事或刑事责任。 四、澳大利亚——《1999电子交易法案》基本原则:功能性平等原则技术中立原则 五、我国(一)我国网络法律发展概况1.立法尚待完善2.网络交易征税问题3.网上拍卖欠缺适用法律海星电脑拍卖案——我国首例网上拍卖纠纷案(二)技术及社会障碍1.电信基础设施不足2.消费者心理障碍3.商品运输网络滞后4.对外资经营者门槛过高 (三)未来发展:建立完备的行业综合保障体系1.加强对网络工作者和用户进行职业道德和网络安全意识教育。2.制定电子商务的法律和实施条例,规范电子商务操作流程,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3.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和平台,从我国实际出发,开发不同层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4.政府切忌盲目规范指导。 第二节主要国际组织之立法现状——欧盟、亚太经合会和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一、欧盟(一)《远程契约消费者保护指令》(二)《发展电子商务法律结构指令》意欲整合并调整各成员国现存法律限制及障碍,特别是不受到不适当的法律的限制(三)《电子签章指令》降低使用电子签章的困难,并承认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 二、亚太经合会——《亚太经合会领袖宣言:强化成长之基础》 三、联合国(一)《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年联大51/62号决议)1.《示范法》的产生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18届会议《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1990年《对利用电子方法拟订合同所涉法律问题的初步研究》1991年电子数据交换工作组开始负责电子商务的法律工作1996年联大51/62号决议《示范法》正式产生 2.《示范法》的立法目的解决以下三大法律障碍:(1)经由电子传输的数据信息(datamessage)是否符合书面要求?(2)经由电子传输的数据信息是否符合签名的要求?(3)利用电子传输的数据信息是否具有证据性? 3.《示范法》的内容两大电子商务总的方面部分特定领域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既不是国际条约,也不是国际惯例,不具有任何强制性。对各国而言,仅起到示范作用。(二)《电子签章统一规则草案》 第三节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电子交易主体的交易自由二、检视现行法律以适应网络交易三、赋予电子记录等同于书面文件之法律效力——电子交易证据的平等待遇四、技术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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