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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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保险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协议组成(一)下列文件应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保险协议书2.实施细则3.保险条款4.甲方投保资料5.保险谈判记录6.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二)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二、保险条件(一)营业场所:(二)事务所类型:(三)承保区域:(四)赔偿限额: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2、:2.累计赔偿限额:(五)免赔额:每次事故损失金额的3%。(六)保险期限:自2008年月曰0时起至2008年月曰24时止。(七)追溯期与发现期:追溯期:详情见实施细则。发现期:详情见实施细则保险费率:详情见实施细则(A)保险费:(九)适用条款:《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十)法律费用扩展条款由被保险人或为被保险人利益而支出的为本保险协议所承保的赔偿请求进行调查取证、调解、和解、抗辩或上诉等所必需且合理的律师费、咨询费等成本和支出(但不应包括被保险人雇员的工资、薪水或其它任何报酬),无论最终是否判决由被保险人就

3、赔偿请求承担责任,保险人都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上述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可以与索赔方达成和解,保险人按和解金额进行理赔,但和解费不超过每次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此项费用的累计赔偿额度为本险协议累计赔偿限额期;此项免赔额同保险合同明细表第五项所载,且该项赔偿在每次和累计赔偿限额内计算,总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和累计赔偿限额。在任何赔偿请求获得最终偿付或解决之前,如抗辩费用超过io万元,应被保险人书面申请,保险人可以预付50%的抗辩费用。(十一)自动恢复责任限额条款(见批单)(十二)错误与遗漏条款(见批单)三、保险服务及其他约

4、定见《深圳市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见附件2)四、协议的变更和解除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修改和补充部分的效力优于本协议相关内容。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修改和补充部分的效力优先本协议相关内容。1.如无相反约定,投保单位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本协议。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单位要求解除本协议,需支付手续费(保费的5%),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单位要求解除本协议,保险人可以收取

5、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协议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回投保单位。保险费按日计算。2.除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协议的情况外,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协议。保险人解除本协议,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单位,保险人自本协议解除之日按日计算退回保险费,本协议解除前发生的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五、保密条款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第三方:1.告诉经纪公司、为执行本协议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顾

6、问、再保险人、再保险经纪人,或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提供,或3.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协议终止时本条款继续并长期有效。六、争议解决1.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选择进行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2.因保险赔付争议引起诉讼,甲方有权选择管辖法院。七、其他本协议正本份、副本份,甲方执正本份、副本份,乙方和经纪公司各执正本份。附件:1.《深圳市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实施细则》2.《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

7、责任保险》条款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附件2:深圳市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草稿)为了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及深圳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深财会[2007]31号)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购买执业责任保险的规定,增强会计师事务所抵御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与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江泰”)联合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一条操作模式本次承保采用“协会牵头、江泰协助、会员参与、统一管理、统一服务

8、”的操作模式。即由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牵头搭建统一的投保平台,委托江泰为保险经纪人,开发设计统一的保险方案,通过询价或招标争取到最优惠的投保条件,宣传动员会员单位投保,由协会进行统一管理,并由江泰协助投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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