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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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初探毕业论文  注册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存在着审计过失的风险。最近,平安保险公司在深、沪两地相继推出“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该险种的成功开发,进1步完善了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规避机制,为有效解决事务所脱钩改制后的遗留、减少注册会计师诉讼案的发生提供了1条途径。作者试就这方面作1粗浅的探讨。  1、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是1种特珠险种。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对象是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其保险责任为: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被保险人注册

2、会计师在其承办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未能履行其业务上应尽的职责和义务,造成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直接损失的,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内可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责任条款的有关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鉴定由“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投票表决,全体委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5名、政府代表1名、律师1名、保险公司理赔专家2名。  2、推广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具有现实意义。  注册会计

3、师执业责任保险能在1定程度上确保委托者和事务所的利益,有效解除委托者与事务所的后顾之忧,意义10分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提高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加速与国际惯例接轨。事务所脱钩改制后,成为市场竞争主体,要独立承担经济责任与责任,面临的风险很大。通过这项举措可实现与保险公司互助互保、共担风险的机制,大大提高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在1些发达国家,投保责任保险是会计师事务所1项极为重要的保护措施,如果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不投保责任保险,在加入WTO后将难以同国外同行竞争。  2、有利于落实《注册会

4、计师法》的要求。《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但是,多年来保险领域1直是1片空白,事务所脱钩后,仍沿袭原来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潜在风险很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出现填补了保险领域的空白,使《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得以落实。  3、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向合伙制过渡。虽然,我国法律允许设立合伙制事务所,但由于合伙人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大部分事务所仍为有限责任制。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建立为注册会计师执业在经济上提供了保障,可坚定事务所向合伙制过渡的

5、决心。  4、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事务所投保后,1方面,其执业风险由保险公司和事务所共同承担,保险公司为确保自身利益,会对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以防止那些执业水平低、职业道德差的注册会计师故意转嫁风险;另1方面,注册会计师成为被保险人后,在某种程度上会对其审计行为起约束作用,加强其规范执业的意识,有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  5、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由于公众对审计责任的认识并不10分清楚,导致事务所放松了对执业质量的控制,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客观、公正”性也受到了广大审计报告使用者的质

6、疑。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推出,进1步落实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报告使用者应负的民事及经济责任,有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  6、有利于确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由于相关的法律约束尚不健全,在诉讼中可能会出现司法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判罚不当的现象,“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的建立可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进行鉴定,能使判决结果更合理、更。  7、有利于资本经营。资本经营是会计服务业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普遍偏小,无法与国际会计公司竞争。通过资本经营,可使1些有实力的事务所以执业责任保险为依托,迅速成长

7、,能早日出现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False$ 3、推广注册师执业责任保险应解决的几个。  虽然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出现具有广泛的意义,但由于刚刚起步,还处在试点阶段,有些问题需要认真解决。  1、“过失行为”的概念模糊,不利于明确保险责任。到为止,我国相关法规和《独立审计准则》尚未对“过失行为”做出明确的界定,许多场合在涉及该问题时,多引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教材中的有关论述。笔者认为,这至少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作为1本教材,虽在界有1定的权威性,但不具有效力;其次,它只对“过失行为”进行了1般性描

8、述,缺乏案例解释,可信度和说服力差,将其作为评判标准不够合理。此外,它未明确“推定欺诈”与“重大过失”的关系。“过失行为”相关规定的不够完备,无疑为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设置了障碍。  2、民事责任确定原则不统1,增加了责任鉴定的难度。目前,职业界和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判定的分歧主要在“过错”和“因果关系”两方面。就过错而言,职业界主张“主观过错说”,提倡程序真实;而法律界主张“客观过错说”,只要结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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