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6商经大纲解读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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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厚大司考笔记小组整理第一时间解读——2015年商经司考大纲——整理自李晗商经微博一、商法部分未做任何改变(包括考点和附录部分的法律法规)二、经济法部分改变不大,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考生比较关注的新《食品安全法》和《存款保险条例》尚未列入考纲。对于新《食品安全法》,大纲考点和附录法条都与2014大纲完全一致,因此,考生按旧法知识点掌握即可。2.考查新《环境保护法》,对新增考点和亮点进行重点掌握。3.大刚新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须予以掌握(在此将对重点法条和考点进行提示,并附有方便理解记忆的图表和针对性练习题)。附件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重点法条及

2、考点提示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房地一体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不只包含首次登记,共八项】注意:8个方面都属于适用范围。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要登记【重点!】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包含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

3、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海抵建宅)(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厚大司考笔记小组整理厚大司考笔记小组整理不要登记1、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2、集体土地使用权小产权房;3、海外资产登记和查询+(4、矿/5、水)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不具体办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属地登记)具体办理机构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

4、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注意: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分别办理→协商办理→指定办理(共同的上一级)【三步走】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空间上)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第九条不动

5、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电子介质为原则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双方申请为原则】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例外: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

6、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单纯形式上的问题(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厚大司考笔记小组整理厚大司考笔记小组整理注意:依申请登记,以共同申请为原则,单方申请为例外。记住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情形。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现场】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属

7、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

8、查看】:(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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