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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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构成理论研究杨孝富2012.4.23【案件导读L偷了6只窖井盖,结果判了3年刑2011年8月28FI,苏州市张家港塘桥派出所接到市民报警,称在马路上发现有一对男女涉嫌盗窃害井盖,后民警找到了这对男女,男的叫王培新,30多岁,女的是他老婆。经过询问,嫌疑人王培新交代了自己当口凌晨盗窃容井盖的犯罪事实。据查,王培新共盗窃塘桥镇路面窖井盖6只,获取1000元赃款。在该案进入公诉阶段以前,被告人王培新心情并不紧张,因为在他看来,偷嘗井盖并不是什么“十恶不赦”的大罪,何况自己不过才卖了千把块钱。12月上旬,王培新拿到张家港检

2、察院的公诉书,看到了一个以前很少听说的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咨询后,王培新被告知,如果按普通盗窃罪起诉,结果很可能是缓刑或单处罚金。但如果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情况则不妙,因为该罪基本刑罚为3到10年。庭审中,尽管王培新的辩护律师对检方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表示异议。但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培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丁•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的同种罪行,应当从轻处罚。遂判决其有期徒

3、刑3年。宣判后,承办法官就这起案件的定罪进行了释明:虽然被告人王培新窃取路面容井盖的行为属于盗窃,但由于窖井盖多铺设于路面,盖下通常是一个空坑。窖井盖被窃走后,等于在路而上形成一个陷阱,途经此处的行人不小心即会掉入坑屮,轻则受伤,重则发生生命危险。因此,对于盗窃窖井盖的行为,实际上给不特定的公众带来某种安全隐患,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耍件。专家观点:盗窃窖井盖可以定三宗罪名日前,司法机关对窖井盖盗窃案件定罪量刑处罚各地不一,归纳起来有三种罪名可定:盗窃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其屮,破坏

4、交通设施罪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盗窃窖井盖后确定造成了人生伤害的后果,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要求有危害结果发生,只要窖井盖被偷了,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就可以定罪。南大教授、刑法专家孙国祥认为,苏州检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该案,法院以这一罪名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是比较准确的。因为盗窃者明知盗窃嘗井盖的行为可能对于行人、车辆造成危害,却仍旧放任这一后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孙教授同时指岀,嘗井盖频发被盗是困扰很多城市的顽疾,如果仅以盗窃罪来处理,很多盗窃者压根不用承担刑责,这样不

5、利于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点刑是3年,从这个角度看,苏州的判例有利于打击盗窃嘗井盖行为。南师大教授,诉讼法学专家李建明也基本认同这一观点。但他指出,盗窃窖井盖跟防火、爆炸、投毒等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相比,危险性毕竟相对较轻。一般來说,一个窖井盖的丢失只会给某车辆或某个行人造成危害,不太可能一下了造成“不特定”“多数人”S大伤亡的后果。因此,还是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另外,被偷窖井盖所在的位置也很重要。如果被偷的容井盖在比较繁华、人群聚集的地方,那么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较恰当,但是

6、如果被偷的窖井盖在比较偏僻的地方,而且窖井盖比较小,没有造成什么危害的结果,就不能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上述两位专家和学者认为,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尽快岀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统一法律认识。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及意义(-)犯罪构成的概念在词源上,犯罪一词来源于屮世纪意大利的诉讼程序,在纠问式诉讼程序①中,法院首先必须调查是否有犯罪存在,在得到存在犯罪的确证后,才能对特泄的嫌疑者进行审问。19世纪初,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A.Feuerbach)将其引入实体法中,他首次将刑法分则上关于犯罪成立的条件称为犯罪构成,提岀犯罪构成

7、是违法行为屮所包含的各个行为或事实的诸要件的总和,是适用刑罚的前提条件。20世纪初,徳国刑法学家贝林格(E.Beling)提出构成要件理论,在批判19世纪刑法总论仅从抽彖概念出发论述犯罪成立条件的基础上首次将刑法分则与总则的特殊构成要件概念化。20世纪20年代,德国刑法学家麦兹格(EdmundMezgcr)在批判贝林格犯罪构成理论基础上,指出犯罪构成有广义和狭义Z分。在前苏联的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理论也得到了发展,特拉伊宁教授认为,所谓犯罪构成,是指苏维埃刑法所规定的说明危害行为特征的诸要件的总和,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

8、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在此基础上创立的犯罪构成体系,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经典。①纠问式诉讼其对称为“控诉式诉讼”,乂称“审问式诉讼”。发端于罗马帝国时期,盛行于中世纪后期欧洲大陆国家的君主专制时期和中国古代封建专制社会。亦曾是欧洲宗教裁判的一种形式。其主要特点是:⑴审判官集侦査、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不论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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