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产权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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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建立完善现代产权制度、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温州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试行办法》(温委办发(2011〕87号),制沱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级和所属国有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权益,以及依法认

2、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应遵循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操作规范、保值增值的原则。第五条集团是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二)负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转让、划转、处置、资产评估、企业国有资本金变动等事项的审核、审批及申报工作;(三)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产权管理职责。第六条所属国有企业要切实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实施细则;(二)负责本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转让、划转、处置、资产评估、企业国有资本金变动等事项的具体工作。第二章产权登记管理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产权登记机关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第八条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是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和企业资信证明文件,也是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核准、备案,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产权转让等审批的必备文件之一。对没有产权登记证的企业,原则上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4、应当按规定报集团公司审核后再向市国资委中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登记:(一)国有企业;(二)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四)其他形式甘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占有、变动或注销经济行为时,应当于办理相关事项工商注册(变更或注销)登记之前,向市国资委申办相应产权登记手续。市国资委核准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表》是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必备材料。第十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检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是企业办理工

5、商年检登记的必备前置程序。集团公司应于办理工商年检登记之前,完成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年度检查工作,向市国资委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报送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第三章产权转让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必须经市国资委决定或审核、批准。其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6、(-)企业国有产权及其所持有国有产权转让,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及省国资委审批;(三)重要了企业转让标的账面净值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四)其他需要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的。第十三条除第丁二条规定外,所属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国有产权,拟采用公开挂牌、进场交易的转让项目,由集团公司审批。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做好国有产权转让可行性研究,严格按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而决议。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由董事会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

7、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十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清产核资或审计、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在省及省以上国资监管部门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竞价转让。(一)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2、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3、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4、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5、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6、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7、

8、其他需披露的事项。(二)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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