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分类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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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犯罪分类问题探究摘要:关于金融犯罪,我国刑法分别规定在分则第三章屮的第四节和第五节。即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犯罪并列,各自设节。这种分类方法在理论界上引起了激烈讨论。笔者认为将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有其不妥之处,并主张将金融诈骗罪归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关键词:金融犯罪;分类方法;金融诈骗罪我国现行《刑法》有关金融犯罪分别规定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笫五节“金融诈骗罪”。由于刑法对同一类的犯罪进行了不同的归类,且归类的标准又与传统的标准不一致,从而导致了刑法理论界对刑法有关金融犯罪归类合理

2、性问题产生了较大争议。一、金融犯罪立法活动分类依据及有关理论学说当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金融犯罪所作的分类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是一下几种:(-)客体分类法从广义上来说,所有金融犯罪均构成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金融犯罪的同类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但是,由于金融管理发生的领域有所不同,所形成的管理制度以及具体的金融管理秩序有所不同,因此,可以从具体的金融制度角度对所有金融犯罪加以进一步分类。(-)行为分类法有的学者从金融行为方式的角度进行分类,将金融犯罪分为诈骗型金融犯罪、伪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规避型金融犯罪。(三)混合分类法所谓混合分类法是指既

3、以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乂以犯罪行为的某些特征作为金融犯罪的分类依据。客体分类方法有利于揭示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但是行为特征不明确;行为分类法能够充分反映金融犯罪的行为特征,但揭示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如客体分类法;混合分类法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上述两种分类法的缺陷,即混合分类法既揭示了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乂充分反映了金融犯罪的行为特征。我国刑法对金融犯罪分类时便采用了混合分类法,对于该分类方法,刑法理论界对此褒贬不一。其一为“肯定说”,即认为《刑法》将金融犯罪分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很有必要。持此观点的主要理由冇以下几点:首先,当前我国金融

4、犯罪活动猖獗,而金融诈骗活动在金融犯罪活动中占绝人多数,且犯罪数额巨大,危害I•分严重,为了突出打击金融诈骗活动,维护金融交易秩序的稳定,有必要将金融诈骗犯罪独立设节进行专门规定。其次,在金融犯罪活动中,金融诈骗犯罪在手段上具有相似之处,即都是采取诈骗的方式进行犯罪,而这一行为方式明显区别于其他金融犯罪,因此,有必要对此作专门规定,以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再次,金融诈骗在实践中多发生在金融交易中,所以其犯罪客体是具有自身独立品格的同类客体,即金融管理领域的交易秩序。这一客休区别于金融领域内的其他犯罪,也区别于非金融领域以诈骗为手段的财产犯罪。最后,

5、将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是为了更加明确地区别金融领域的诈骗犯罪与普通诈骗的界限。其二为“否定说”,即认为《刑法》将金融犯罪独立设节没有必要。持此观点的卞要理由冇以下几点:首先,从体例上说,“金融诈骗罪”一节是以犯罪手段即诈骗为特征而归为一类的犯罪,而其他章节的犯罪都是以犯罪客体为特征分类的,因而在体例上不够协调。其次,将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暴露出立法思路的不一致。《刑法》分则中的分类均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不同作为分类依据,而将金融诈骗独立设节是一种以犯罪手段作为分类的依据。这种立法方式反映了立法者的立法思路不一致的一面。再次,我国目前的金融刑法将金融犯罪分为

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两节,明显存在着大节与小节Z间的不均衡。最后,也有学者认为在“金融诈骗罪”一节的设置在刑法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的适应性方面、在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与刑法历史发展趋势的趋同性方面、在刑事立法形式与刑法基本原则的一致性方面等存在商榷的余地。二、我国金融犯罪分类的不足1.体例不协调。如前所述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这一节的设置是按客体分类法进行划分的,而金融诈骗犯罪这一节的设置是按行为分类法进行划分的,这一分类方法显然违背了我国刑法分则的划分标准:以同类客体分章,以直接客体分节。金融诈骗犯罪独立设节而产生的与传统刑法归类标准的不一

7、致,显示出我国刑事立法技术上存在稚嫩的一面。另外这种前后矛盾不仅造成刑事立法标准的不统一,而且容易导致人们产生金融犯罪中侵犯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不一致的误解,甚至还会使人们対我国刑法中犯罪分类的标准产生怀疑。1.立法思路不协调。将金融诈骗犯罪独立设节暴露出,立法者的立法思路不协调。立法者将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可以说是一项突破和创新,但是这种突破和创新显然不彻底。如果立法者对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是按照犯罪手段进行划分的,那么就应该将这种立法思路贯彻到底,即按照有些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将杀人、盗窃或者诈骗犯罪独立归为一类,将金融诈骗罪重的八

8、种具体犯罪和合同诈骗罪以及诈骗罪归在一起。但是,现行《刑法》只是讲金融诈骗罪划分出来,而将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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