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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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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土地权利制度探析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资源,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随着物权法的公布实施,公民物权意识的增强,关于集体土地权利制度的探讨不断展开。集体土地的性质集体土地所冇权是历史形成的,它不是国家土地所冇权的派生物,也不是隶屈于国家土地所有权之下,是在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形成的。建国初期,我国于1950年颁布《土地改革法》和《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使广大农民取得了土地所右权。1952年,在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以后,开始了全国性的互助合作社运动。先是农民自愿组织互助组。这实际上是一种劳动协作关系。以后,在党的领导下,农民开始创办初级农业合作社。这实际上一种类似于合伙的
2、联合经营关系,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原所有人(合作社还不是土地所有权主体)。1956年,中国农村掀起了农业合作化高潮,即农民的私有土地转归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经营,取消按土地股份分红,实行按劳分配。在此基础上,1958年,乂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在公社化初期,公社是基本的核算单位,土地归公社所冇,1962年的中共八届十屮全会通过决议(即“人民公社六十条”),肯定了农村的土地集体所冇制,同时调整人民公社的核算体制,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把土地所有权下放到生产权。直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会会以后农村推行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制以而,除少数实行生产大队为基木核算单位的外,农村土地都一直实行生产队
3、所有的制度。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以后,土地使用权转到了农民手中,过去的集体经营变成了现在的农户私人经营。这一变化导致了在广大农村地区原冇集体经济组织的解体。于是,过去的“政社合一”即兼有行政单位和经济组织双重性质的人民公社就变成了单纯的行政单位一乡,而过去的生产大队变成了农民的社区口治组织一村,而原来的生产队则变成了村的组织部分一村民小组。这在《土地管理法》第8条中得到了体现。该法第8条规定:“集体所冇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冇,曲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屈丁乡(镇)农民集体所冇的土地已经分别屈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
4、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2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休所有的土地己经分别属于村内2个以上农业集休经济组织所冇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冇”。但是,现在的绝人多数“农民集休经济组织”,已经不再是经济核算单位,不再具有组织生产和分配的功能。综观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过程,个人以为,土地入社,集体统一经营,没有改变土地私人所有权的性质,它类似于今天的公司法人制度中,个人投资到公司的财产,就成公司的资产,个人对公司享有股权,只要公司不解散清算,个人投资到公司的财产就永远是公司的财产。同
5、样农民投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小队的土地,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小队不解体,也就永远归生产队、大队、或公社所有。可见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本质上没有根本改变土地私有的性质,只不过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同时加上农民集体所有有着浓厚的政治色彩,被人渐渐模糊与忘了,当然,在目前还认为这种集体所有属公有,也未不可,毕竞集休经济组织与个人是有不同的,但不要忽视这种公有与全民所有在本质上有根本的不同。现行土地权利制度特点1、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市场经济要求参与市场的主体地位-律平等。它不仅是宪法的基木原则和民法基木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
6、租用于非农建设”,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冇土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冇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冇土地,该幅国冇土地的使用权可冇偿出让”,土地权利却因主体不同而不同。集体土地不得进入一级市场,物权法要求对一财产实行相同的保护,但在现阶段,平等保护,却成了一个问题,物权法要求相同性质的财产适用相同的规则无法得到实现。2、所冇权主体虚拟(不明)。《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院规定屈于国家所冇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该条规定尽管确认了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农
7、村土地的具体所有者,也就是说没有规定农村土地究竟归哪一个经济组织所有,因此留下了一个法律上需要解决的问题。1988年的《民法通则》在第74条中明确规定:“集体所冇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冇,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和会经营、管理。已经屈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同年颁布的《土地改革法》进一步补充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分别屈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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