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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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上海徐汇法院判决华盖公司诉硕特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案裁判要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权利人仅提供侵权初步证据而被告完全否认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审杳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证据没有达到很高盖然性标准的,不应直接认定被告构成侵权。【案情】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署名为被告上海硕特无纺布有限公司(简称硕特公司)、被告上海益康无纺布有限公司(简称益康公司)的产品宣传册,称该宣传册由原告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于2009年5月19日至20日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举办的第六届中国国际轮胎资源循环利用展上获得

2、。该宣传册封面标注有“上海硕特无纺布有限公司、上海益康无纺布有限公司"的名称、网址;该宣传册封二为硕特公司简介,还有内容为2003年度金山区企业五十强、文明单位、上海市名牌产品、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铭牌、证书等图片,以及含有两被告名称的认证证书图片;宣传册第2页、第4页分别使用了握手图片和下棋图片,经比对,图片内容与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编号分别为DV168087A.71085591的2张图片一致;宣传册封底标注有两被告的电话、传真、电了邮件、邮编、地址、网址等信息。2012年2月29FI,华盖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称两被告未经授权,在其宣传册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

3、权的2张图片作品用于商业活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硕特公司、益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2力元;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25元、查档费40元o被告硕特公司、益康公司辩称,被告没有印制或使用涉案的产品宣传册。【裁判】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宣传册是真实存在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认定真实的卬制者、散发者。涉案宣传册的印制者、散发者只有三种可能性:原告、被告或案外的第三人。鉴于涉案宣传册屮含有内容为2003年度金山区企业五十强、文明单位、上海市名牌产品、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铭牌、证书等图片,以及含有两被告名称的认证证书图片、车

4、间生产场景图片,如果上述铭牌、证书、车间为被告所有,这些图片外人是难以获取的,被告冇义务对此作出说明。本案被告拒绝作出任何说明,法院有理由推定两被告印制、使用了涉案宣传册。2012年6月15日,法院判令被告硕特公司、益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原告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iL6000元。•审宣判后,被告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评析】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告仅有的用以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为涉案彩印产品宣传册,而被告完全否认印制过该宣传册,且否认参加过原告所称的宣传册來源——第六届中国国际轮胎资源循环利用展,在此情况下,如何认定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1.证明标准问题本案屮,原

5、告据以证明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为署名为两被告的企业宣传册,但其获取过程未经公证机关公证,证明力并不强。被告则完全否认印制过涉案宣传册,且否认参加过前述展览会。原告仅有的证据就是彩印的宣传册,但宣传册完全口J能由原告印制或由案外人印制。在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小,证明标准有关键作用。证明标准,是对证明责任主休运用证据证明争议事实、论证诉讼主张达到何种程度,使裁判者形成内心确信,从而确认待证事实真伪的程度性要求。证明标准较高,则证明责任主体的证明责任就较重。民事案件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实务中往往将其再细分为极高、很高和较高盖然性,实质是对当事人一方的证据相对于另一方反证的优势程度的要求

6、。本案屮,如果采取较高盖然性标准,在原告已经提供彩印宣传册而被告仅消极否认却不予举证的情况下,原告的证据已经具有了相对优势;如果采取很高盖然性标准,则还必须排除原告或案外人卬制涉案宣传册的可能性;如果采取极高盖然性标准,则耍求原告证据具有绝对优势。对于侵权案件,i般采较高盖然性标准,但本案宣传册内容虽与被告企业情况较为吻合,部分信息在被告网站上亦可获取,他人印制并无很大障碍,采较高盖然性标准难以排除原告或案外人印制的可能性,可能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因此本案采很高盖然性标准。2.证明责任问题证明责任问题与证明标准问题紧密相关。木案屮,原告主张积极事实,则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确实也提供了宣传

7、册,侵权初步证据已经具备;而被告主张消极事实,认为其没有参加过展览,也没有卬制过宣传册,对消极事实无从举证,仅凭原告捉供的宣传册无法排除原告或案外人印制宣传册的可能性。法院通过仔细查看宣传册内容,发现其中含有内容为2003年度金山区企业五十强、文明单位、上海市名牌产品、屮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铭牌、证书等图片,以及含有两被告名称的认证证书图片、车间生产场景图片,如果上述铭牌、证书、车间为被告所有,则这些图片外人是难以获取的。在这一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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