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性质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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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权性质的实证分析诉权是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诉权理论诞生已一百余年,亦形成了各种关于诉权的学说,但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迄今尚无定论。对诉权概念的模糊认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实务上的混乱。诉权具有重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民事经济审判工作屮具冇重要作用。一、关于诉权的几个案例[案例一]原告沪总公司从案外人豫园公司处联系到一地块,遂以其中部分与被告真大公司签订一房产合作开发协议,由原告负责前期开发,被告负责全部投资并支付原告前期开发费,但原、被告均未取得十•地使用权,未办理合作开发的有关审批手续。之后,为规范

2、房产开发行为,原告成立了沪总房产公司,由沪总房产公司、被告、豫园公司等五家企业共同组建项口公司豫园置业公司,并以项口公司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及项口开发权,各股东又约定了相互Z间的权利义务,其中本来由原告承担的前期开发由沪总房产公司负责。现原告乂据其与被告Z间的合作开发协议提起诉讼,主张前期开发费。就本案实质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开发协议已不存在履行的基础,前期开发之权利义务事实上已转移至沪总房产公司,原告不再拥有协议小的实体权利。对本案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判决驳冋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认为原告不再有协议上的实体

3、权利,该权利应由沪总房产公司主张,原告不符合起诉的主体资格,应裁定驳回起诉。[案例二]:原告王某系运输公司司机,按岗位责任制原则承包公司卡车一辆。某日,王某在运输途中被李某强行扌II下卡车,理曲是运输公司与李某存在债务纠纷,王某遂以李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汽车并赔偿营运损失。木案原告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具备主体资格,因为尽管汽车产权不属于王某,但被告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理由是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王某承

4、包汽车,运输公司应保证汽车的正常运输,运输公司因自身的债务纠纷使汽车不能营运,应对王某承担责任,王某无权向李某请求赔偿。[案例三]房产商物华公司与民丰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物华公司尚未取得大产证,故双方暂未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民丰公司又与西友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所购房屋出租给西友公司。现物华公司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向西友公司主张租金。对本案冇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物华公司是房屋所冇人,有权主张租金,应判决支付;另一种观点认为,物华公司与西友公司Z间没冇权利义务关系,支付租金的请求以租赁合同为基础,而非以物权

5、为基础,故原告没有诉权,应裁定驳回起诉。[案例四]华教公司乃为开发华教大厦而成立的项目公司,海南新亚公司为其股东Z一。各股东之间对于所开发的华教大厦房产的具体分配进行了约定。华教公司与通达公司签订冇参建合同,通达公司支付了参建款。后参建合同解除,双方签订返还购房款协议并办理抵押登记,华教公司抵押给通达公司的房屋屮包括了原拟分配给原告的部分房屋。原告以华教公司未经股东同意擅自签订抵押合同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华教公司与通达公司的返还购房款协议及抵押合同无效,但在事实理由的陈述中又提出华教公司与通达公司的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

6、原告利益。本案原告是以股东身份提起诉讼的,认为华教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房产的行为违反公司章程,应屈无效,但在陈述理由屮又提出两被告恶意出通损害其利益。本案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以股东身份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与他人的合同无效,不具有主体资格,应裁定驳冋起诉,但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起诉则具有诉权,故仍用判决;另一种意见认为抵押的房产中有准备分配给原告的部分房屋,抵押合同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即使仅以股东身份起诉,原告也有诉权,应釆用判决。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对诉权的性质缺乏深入研究,是司法实践中对判决与裁

7、定的适用产生分歧的原因。甚至产生了应作出实体判决的釆用裁定驳回、而应裁定驳回的却乂作出实体判决的错误现象。所以,笔者认为,实践部门对于诉权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并加以应用是相当必要的。二、我国的诉权理论建国后,我国采纳了前苏联的诉权理论。二元诉权说在我国长期占据支配地位,但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界亦对之亦有所发展并形成了儿种学说。(一)司法保护请求权说此说认为,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执时,请求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指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强

8、制实现其民事权益的权利。此说在我国处于通说地位。(二)起诉、胜诉二元说此说认为,诉权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的请求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程序意义诉权即起诉权,实体意义诉权即胜诉权,并认为胜诉权是原告通过法院向被告提出实体法上要求的权利。(三)综合诉权说此说认为,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提起和反驳诉讼的权利,是当事人的基木诉讼权利和进行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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