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新版)

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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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51号文件精神推进技术创新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

2、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第二章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第五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

3、进行一次。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第六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60 人;(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

4、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五)具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第七条各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二

5、份)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八条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申请程序和要求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第九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评价

6、指标体系对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根据初评结果委托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第十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接受申报材料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之内发文,向各市经信部门通报认定结果。第三章运行评价第十一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并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并按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市经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

7、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第十三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一)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二)评价得分 65 分至 90 分(不含 90 分)为良好;(三)评价得分 60 分至 65 分(不含 65 分)为基本合格;(四)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第十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 70 个工作日内,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第四章鼓励政策第十五条省经信和信息化委结合提质增效专项资金及其他有关工作,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第十六条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省级财政科

8、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应按照通知要求,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发文公布。第十八条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其所属企业报送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责,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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