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精神障碍下刑事责任能力立法模式与限制责任能力存废__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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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精神障碍下刑事责任能力立法模式与限制责任能力存废内容摘要:各国刑法与司法实践在只规泄精神障碍要素的牛物学的方法、只规定辨认控制能力的心理学的方法以及将二者相结合的混合的方法三种模式里,有着不同的选样与沿革,其中的利弊以及我国立法所采等内容均参考了人量的法条原文,得出了一定结论,并引入了精神障碍的屮间状态——限制责任能力是否存在的讨论,最后根据通说及我国刑法学说立场坚持了其应存在的观点。关键词:精神障碍刑事责任能力立法模式限制责任能力遍览各国刑法,均规定有精神障碍彫响责任的情况,而关于责任能力有无的标准,有的

2、依据生理作用,也有依据心理作用,这一点各国规定并不一致。但是单纯依据一种作用以决定行为人责任能力的有无,不免有失偏颇,所以多数国家立法条文小的衣述,趋向于兼筹并顾。关于责任能力的概念规定,有三种不同立法方式,它的标准也相互不同。对此,大陆法系各国Z间立法方式以及标准区别的说明与见解国内仅有赵秉志教授与黄京平教授著述有所涉及,重新对国内相关外文献特别考究后拙笔如下。一、生理学立法模式牛理学的立法模式,是指在法条中标明主理上的特征,如行为人具备此项生理上的特殊症状,即为精神障碍,至于行为人的特定行为是否是由于此项生

3、理上的原因所致,则可置而不论。此种立法条文,以1810年的法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及1851年的普鲁士刑法第四十条,最值得注意。此外,瑞丄•初期的刑法草案也采此种方法,但儿经演变,其现行刑法对于责任能力Z规定,己经改采后述Z混合方法,集小说明了此种立法方式在晚近逐渐没落的事实。此种住理学的立法模式,是以行为人是否具备牛理上的精神障碍为其判断标准,但是依现代精神医学研究,发现精神障碍对人的某一方面行为发生严重影响,而于另一方面行为则没有什么妨碍的情况,例如:有偷窃偏执狂的精神障碍人,是往往没有放火或者杀人的倾向的,如果

4、仅仅因为他具备偷窃偏执狂的精神障碍,并认为放火以及杀人也为精神障碍的行为而减免刑事责任,就非常不恰当了。因此,刑法上责任能力并非一个抽象观念,它应就特定时间里的特定行为的关系决定。也就是说,在确定了人的精神对于行为有无影响后,才能确定当事人有无责任能力。所以此种立法方式,已经不为多数刑事立法所釆纳。二、心理学立法模式心理学的立法模式是在法条中明定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应为如何,作为判断当事人有无精神障碍的基准。此种立法方式与住物学的立法方式不同的是,不以行为人的某种精神病状为原因,而以由此病状所出现的心理上的结

5、果,为认定有无责任能力的根据。行为人在行为时,如果欠缺是非辨别能力或者常态的意思决定的,刑事责任H然会受到彩响。反Z,行为并非因为精神障碍,则其刑事责任不受影响。这里可以1869年的北徳意志联邦刑法第一•政府案第46条规定为例,“行为时行为人失却白由决定其意志的,其行为不为重罪或轻罪。”此种立法模式以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判断为棊准,所以比较契合实际,但是心理学上的探究,本來就是I•分因难的,如果还以行为时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为标准,就会更加因难。例如:行为人自己陷于精神障碍而实施犯罪行为,也会因此而被减免责任,这样未免

6、太过纵容这种现彖,所以木说也不采纳。三、混合Z立法模式兼采生物学及心理学的立法模式,称为混合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的样态,是先确定责任能力的生理原因,再标明行为人行为时由此原因所生影响责任能力的心理状态。此种立法方式,一方面顾及行为人的生理上的原因,另一方面及于生理上原因影响所及的心理活动,因而兼顾了行为时的认识与决定的双垂因素。根据这一观点,被认为无责任能力的人,不但处于意识障碍或精神活动的障碍状态(依生物学的方法主张)更须因此而无法为自由意思的决定(依心理学的方法主张)。而多数国家刑法及其立法新法案都采行

7、了这一种混合的立法方式。采行混合Z立法模式的,例如德国刑法第20条规定:“行为人于行为Z际,由于病理Z精神障碍,深度的意识障碍,心智薄弱或其他严重的精神异常,以致不能识别其行为Z违法,或不能依此识别而为行为者,其行为无责任。”同法第21条规定:“行为人于行为Z际,由于第20条所列各原因,致其识别行为Z违法或依其识别而为行为Z能力显著减低者,依笫49条第一项减轻其刑。”即为先确定影响责任能力的生理原因,再标明此原因所生的影响责任能力的心态。关于生理的原因则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具体列举项冃在下文会冇捉到。另瑞士刑法第

8、10条、第11条、奥地利1975年1月1H开始实施的刑法第11条:“行为时,因精神病、思钝或严重的意识障碍,或其他相类似的严重精神障碍,以致无法辨别白己行为不法或无法依具辨别而为行为的,其行为无责任。”及F1本昭和四十九年改正刑法草案第16条:“因精神障碍而致无辨别行为的是非能力或无能力依具辨别而为行动的行为,不予处罚。”、“因精神障碍而致前项规定的能力显著低下者,减轻其刑。”都采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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