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浅谈《物权法》在拆迁工作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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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浅谈《物权法》在拆迁工作中的适用浅谈《物权法》在拆迁丁作屮的适川2007年3月16H,十届全国人民代表人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屮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第一条立法宗旨确定了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该法生效后物权的权利人可以有效的用法律來维护自C的权益。认真学习、正确理解物权法,探讨物权法对房屋拆迁的影响,对搞好房屋拆迁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1、对《物权法》适用的理解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根据即将施行的《物权法》总则的规定,物权是对物的权利。所指的物

2、,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是玄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物权是対有形财产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具规定。木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対特定的物享冇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冇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所指的“物”,就包含了房屋;物权法所指的“权利人”,就包含了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拆迁关系人。可见房屋拆迁与物权法关系密切,同时也需要我们搞清楚以下儿个问题:1.1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是指法何时生

3、效,何时终止生效以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具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新的《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规宦口2007年10月1H起施行。也就是说《物权法》对■于现在的事件和行为还不具有特定的规范性,即使10月1口施行后,也不能对施行前的相当时期,所做的工作进行追溯规治。1.2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是指不同等级的主体制定的法有不

4、同的法的效力,等级髙的主体制定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级低的主体制定的法,一般效力规则即为,宪法为最高效力的根本法,位于法的效力层次的最高层,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当前我们工作中涉及拆迁的现行法律依据有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帀拆迁管理办法》、《敦煌市城币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效力层次依次递减。1.3法的效力层次特殊规则的再认识“新法优于旧法”这是法的效力层次的基木规则,这一规则是针对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时所适川的规则,这里有两屮情况:一•种是当新法颁布后,旧法被废止,失去效力,自然就要适用新法;另一种是新法虽颁

5、布,但旧法并未被废止,仍继续冇效力,如果两部法所涉及的内容有相同或相似时,应适用新法。因为-•般而言,新法的制定和颁布,都是由于旧法不能适应新的发展变化了的情况时,才制定和颁布新法。因此,新法在内容上肯定同I口法有极大差异,并且更加适应新的形式要求。这种情况下,就应适用新法。但这一规则仍不能适用于不同主体制定的不同等级的法的效力。1也就是说,即将施行的《物权法》是民法性质的基本法律,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城帀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主体制定上的不同必然导致法的效力层次特殊规则的不可适用,因为制定主体的不同,两中规范性的规定就根本不存有町比性和同等对等的理解性。凶此

6、,在完成当前拆迁工作任务中要止确认识“新法优于I口法”的效力层次规则,鄙弃笼统、浮浅的“新法优于I口法”的错误思想。2、物权法对当前拆迁工作的I•方而影响2.1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加强了対公民房产的法律保护,政府行为的拆迁活动是否给被拆迁人足额补偿的问题,在法律上有了明确的答案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木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格平等,二是财产平等。因此,财产平等是《物权法》最重要的基木原则:不管是国家、集体的财产还是个人的财产,只要进入民事领域,其法律地位就是相同的,都同等地受法律保护

7、。现实中,拆迁扰民的问题实际是无视民众的财产权。在过去的拆迁管理条例中,拆迁是为了城市建设的需要,木身强化着公权利的成分,而并未实现民法的平等原则。2.2着重维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被拆迁人的弱势地位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冇的上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

8、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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