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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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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通勤工伤事故的责任竞合及处理模式摘要:由于通勤工伤事故在人多数情况下都会涉及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主要有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二是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曲这対种法律关系所引发的商种责任的竞合,即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间的竞合。随着现代科技的日新月异,社会发展加速,工伤事故的类型也在不断增多,所以仅靠单一的处理模式已不能适应,必须要采用多种模式并用,才能处理日益复杂的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因此根据用人单位有因性通勤工伤事故和与第三人侵权有关的通勤工伤事故之间的不同,对
2、用人单位有因性通勤工伤事故建议适用补充模式,对第三人侵权的通勤工伤事故建议适用兼得模式。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劳动考的居住地点与T作地点的距离也越来越远,人们上下班不得不借助机动车作为代步工具,这样在通勤途中发生事故危险的几率大为增加,通勤工伤事故的数量也快速增长。通勤一词的含义,是指劳动者从居住地点(家庭)前往工作地点(工厂)的过程。工伤事故,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起初,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一般是出劳动者依据侵权法向雇主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此产生了工伤事故的雇主赔偿责任。在《丁伤保险条例》颁布施行Z后
3、,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屮,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一些非直接工伤事故也被纳入到工伤范围。因此,在我国一般认为通勤工伤事故,是指劳动者从家庭前往工厂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而不包括其他的意外事故。从某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工伤案件受理数量明显增加,劳动者在上下班途屮因机动车事故进行工伤认定的数量明显增多。其主要原因有:第一,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从宏观上看,一个国家事故发生率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美国上世纪50-70年代经济高速发展,事故便急速上升。而我国的经济正处于快
4、速发展期间,工伤事故发生率上升是必然的;第二,机动车辆拥有量增长快速。屮国机动车俩屮车种复杂,其屮安全性能较差的车辆比重较大;第三,道路交通设施少,确保交通安全的交通管理与交通工程设施少;第四,交通法制不严格,也不健全,且人们遵守交通规则意识不强;第五,通勤的远距离化。由于通勤工伤事故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涉及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主要有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二是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曲这两种法律关系所引发的两种责任的竞合,即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间的竞合。该责任竞合如何区分以及
5、采用何种模式处理,都是在通勤工伤事故处理屮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一、问题的提出从一起典型案例谈起(一)案情回顾陈天毅系武汉某企业职工。2003年12月20日早上,他骑自行车上班。途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2004年2月,经过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肇事司机赔偿了丧葬费及死亡补偿金共计75000元。陈天毅的父亲认为,这同时乂是一起典型的T伤事故,死者家属应当得到T伤保险待遇。他要求单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未果。无奈,他只好自己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04年9月,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陈天毅是因工死亡。陈父
6、拿着《工伤认定书》再次找企业,他提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但企业却只愿意支付1万元,双方没有达成一致。2004年11月,陈父向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曲于道路、航运、航空、铁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或者职工被派逍岀境工作时所发生的工伤,或者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伤害赔偿。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
7、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受害人获得交通事故的赔偿金75000多元,已经超过了工伤应赔额,因此,企业不再支付工伤保险金。陈父不服。2005年6月,他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11月,法院依照《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驳回了陈父的诉讼请求。(二)争论的焦点该案主要的争论焦点是:陈天毅因第三人侵权死亡获得双倍赔偿还是差额赔偿。解决这个争论的首要前提必须理解清楚两个问题:一是该案例通勤工伤事故的致害主体是谁,其究竟属于哪类责任竞合;二是应适用哪种工伤处理模式来处理更为妥当。木文将主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
8、分析。二、通勤工伤事故的责任竞合评析(一)致害主体的责任竞合分类从通勤工伤事故的致害主体是用人单位还是第三人方面来看,可以将通勤工伤事故中的责任竞合分为两大类:1、用人单位有因性通勤丁伤事故的责任竞合劳动者在上下班途屮,自己驾驶机动车时有不当行为或受到门然界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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