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异议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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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管辖异议制度探析行•政诉讼管辖异议制度探析作者李俊杰管辖权问题是评价行政诉讼程序止当性和判决有效性的标准之-,法谚云:“管辖权得不到普遍遵守将导致人类秩序的紊乱”,生动地说明了管辖权制度的重要性。然而,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异议。本文将通过对相关制度的分析,对行政诉讼管辖异议主体制度进行研究,特别是对原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异议这一问题述行学理解答。一、存在的问题A、B、C、D四公司在参加S省采购中心举办的一次政府采购活动屮,A公司中标。B公司认为

2、A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合格,不符合招标要求,于是向S省采购屮心提出质疑。S省采购屮心答复后,13公司乂向S省财政厅投诉。后S省财政厅作出了驳冋B公司异议的行政处理决定。B公司对此不服,向S省财政厅住所地所在的J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在J区人民法院准备开庭审理的前一天,B公司以需到外地取证为由申请法院延期审理,法院未予准许。次H开庭前,B公司向J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对B公司是否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力,J区人民法院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B公司向J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3、讼法》(以下简称《行诉法》)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B公司一旦起诉,就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案件不屈丁T区人民法院管辖,只能由J区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査后移送或报请其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另外,如果赋予原告提出管辖权,可能会导致原告滥川权力。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而形式提出”的规定,当事人均有权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当事人包括指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这符合最高

4、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释义》对该条的解释:“提出管辖异议的人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参加诉讼的通知ZH起死回牛10H内提出,期限内耒提出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对管辖权无异议”。关于管辖权异议问题,《行诉法》对这一问题并没有规定。作出规定的是《行诉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而形式提出。”从条文來看,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依照《行诉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是指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能“

5、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的只有被告,能接到“参加诉讼的通知”的只有第三人。对被告有权提出管辖异议这一点无争议。那么,原告和第三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异议呢?对这一问题,法律规定、相关的解释容易引起歧义。因此,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前,有必耍対这一问题进行探讨,统一认识,并作出明确规定的结论。基于这一出发点,本文将通过对相关制度进行法理上的分析,対行政诉讼管辖异议主体制度进行研究,特别是对原告是否有权提岀管辖异议这一问题进行学理解答。二、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及管辖异议制度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

6、职权分工。诉讼管辖是一项关于划分人民法院之间职权范围的制度。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诉讼的管辖可以分为不同种类。依据管辖是否由法律立接规定为标准,行政诉讼的管辖可以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案件由哪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在法定管辖屮,依据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纵横管辖关系不同,又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是由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以确定具休案件的管辖权。依据管辖的决定方式不同,裁定管辖又可以分为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行政诉讼关于管辖的确定,应当遵守以下儿个原则:便利诉讼原则

7、,便于审判和执行原则,便于公正审理原则,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行政诉讼管辖异议,乂称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行政案件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行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法》若T•问题的意见(试行)》(1999年5月颁布)均未对管辖异议制度作出规定,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有关管辖异议的问题,一般是适川《民事诉讼法》第38条有关管辖异议的规定。直至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行诉法解释》中才对管辖异议作出了补充规

8、定,确立了行政诉讼管辖异议的规则。三、行政诉讼管辖异议的设立价值行政审判权以及行政案件的主管或管辖问题牵涉到行政诉讼与宪法的关系,以及行政审判或行政司法在整个宪政体制中的位置。在大陆法系国家,管辖权是以审判权为前提的,管辖权只是诉讼的要件,即便是某一法院对某个案件没有筲辖权,也并不影响诉讼的成立,不影响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审理。但在英美法系国家则将管辖权的重要性提升至诉讼能否成立的高度,没有管辖权,诉讼就不成立。行政诉讼主管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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