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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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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害人学与刑事诉讼法学中的被害人概念区别浅论摘要:被害人概念在被害人学中和刑事诉讼法学中被赋了了不同的含义,并体现为不同的范畴,本文先通过分别界定被害人在被害人学中和刑事诉讼法学中的含义特点,再立足于学科主旨来论述两者的区别,指出其最终II的都是为保护被害人的介法权益,控制预防犯罪。关键词:被害人被害人学刑诉法学犯罪行为被害人学是指研究受犯罪侵害的人的心理状况、特征、被害原因、被害防范及被侵害人权利义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畴包括所有与被害人有联系的问题,如被害人在人格上、生理上、心理上和道徳观念上的
2、特性、社会文化索质及其环境条件因索等等。rti于被害人概念本身所具有的跨学科性,在当前的刑事法学术界,对被害人概念的定义是不统—•的,不同刑事学科中都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本文着重从被害人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的角度对这一概念进行比较,并对其存在的区别予以阐述。一、被害人学中的被害人概念被害人是被害人法学的核心概念,其应包括被害人的范围和特征。此处的被害人也称刑事被害人或犯罪被害人,即指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而受到损失的□然人、法人、团体、机关、事业单位或国家。此处的被害人范围应作广义的理解。关于被害人范围有两
3、种意见:1.被害人概念所包容的范围是指受国内法保护而被犯罪所侵害的人;2.指不仅包括国内法也包容受国际公认法规保护而被犯罪加害的人。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研讨会上发布的《为罪行受害人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人取得公理的宣言草案》中称,被害人一词指受到伤害的人不论其为个人或I才I体,构成伤害行为包括滥用权力的违反国家刑事法律的作为或不作为,也包括尚未构成违反国家刑事法律但构成违反有关人权的国际公认规范的作为或不作为。此外,被害人还指直接被害人的亲属或受其抚养的人以及出面干预以援助困境屮的被害人而成
4、为防卫受害情况而蒙受损失的人。其特征表现为:第一,被害人是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犯罪行为即侵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或社会关系的行为。只有发生犯罪行为才能使我国刑事法律所保护的人受到侵害,应与民事、行政等其他法律中的受害人区别。且犯罪行为与被害人密切和关,没有犯罪行为则没有被害人。第二,被害人不仅包括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人,还包括有关人权的国际公认规范所保护的人。第三,被害人既包括靑接受害人也包括间接受害人。直接受害人即指依据我国宪法和刑事法律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口然人、法人、团体、企事业单位
5、、机关及国家。间接受害人则包括直接被害人的亲属和受其抚养的人。二、刑事诉讼法学中的被害人概念刑事诉讼法学中的被害人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遭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告职能的自然人、法人、社会及国家。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口诉案件的口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反诉成立部分的反诉人。而狭义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刑诉法学意义上被害人如果口己参诉,则具有实体被害人和参诉被害人的双重身分,即被害人一方面既是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另一方面他又是
6、诉讼的当事人。他们同吋亭有和承担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确立的实体权利义务和程序权利义务。这就与被害人学屮的被害人仅有实体意义相区别。从刑诉法学意义上说,单从实体层而或程序层而去理解被害人都是片而的,应将两者结合起來理解。刑诉法学中被害人特点:第一,侵害是山犯罪行为引起的。这也是被害人学中的被害人概念与刑诉法学中的被害人概念相通的地方。即只能是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犯罪行为才能対应刑诉中的被害人。虽然不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但由除犯罪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侵害,在刑诉法上没有意义。第二,侵害的对•彖应仅
7、指直接被害人,i般不包括I'可接被害人,以防打击范围的不确立。将被害人的范围扩大到间接被害人,会导致被害人的范围漫无边际,继而使得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无法确立,更谈不上有效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第三,被害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对于自然人作为刑诉被害人的观点学界较一致,而对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非自然人能否作为被害人主体则莫衷一是。持反对观点的人认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这些社团组织无法全部履行刑诉关于被害人的所有权利义务的规定,故不能当成被害人主体。笔者认为此观
8、点冇待商榷,因被害人的实质定义即其介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主体,社会组织虽不可无限制地扩大其罪责。犯罪行为在直接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能受到人口伤害,但往往具有独立的人格和可支配的财产,其利益也需要得到刑诉法中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同时,赋予社团组织与自然人同样的被害人主体资格,让它在受到犯罪行为冑接侵害时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也有利于调动社团组织的积极性。三、被害人概念在被害人学中与刑事诉讼法学中的分歧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岀,单从被害人本身概念出发,在被害人学中的被害人与刑诉法学中的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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