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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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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治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维稳工作,保障学校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保障学校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稳定祥和的教学秩序,是学校的责任。校长是学校安全维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管理责任人,相关教师是直接管理责任人。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学校安全事故,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指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亡事故的:(-)学校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2、的;(二)学校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五)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商业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六)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的;(七)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
3、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八)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保护的;(十一)学校擅自组织车辆接送学生或应知、已知有不合格车辆接送学生而未采取积极有效措
4、施的;(十二)学校管理不到位,发生学生拥挤、踩踏的;(十三)学校卫生工作不力,发生流行性传染病的;(十四)校园发生械斗或暴-力侵害防范不到位、处理不及时的;(十五)发生学生在校期间失踪、绑架、自杀的;(十六)学校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学校将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十七)擅自改变学校作息时间,或随意放假,而未提前告知学生监护人的;(十八)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十九)学校
5、有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第二部分是指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校财产重大损失的:(-)实验员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保管不当的;(二)对重点、特殊工种,使用无上岗资格证人员,并不按要求参加培训或无视操作规程的;(三)电脑室、多媒体室、财务室等学校重点保护部位防盗措施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发生学校财产失窃的;(四)发生其他财产重大损失的;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学校维稳事故,是指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一)虽未发生第四条所列的安全事故,但因学生之间、师生之间、校群之间的纠纷导致学校被■迫停课的;(二)发生非正常到县、市、省、京上访的;(三)新法■轮■功”
6、人员或所辖“法■轮■功”人员发生失踪、失控、进京、聚会的;(四)因故引发负面新闻报道,社会影响恶劣,受到省、市综合治理部门通报批评的。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学校安全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一)特大安全事故指死亡3人(含3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或重度中毒5人以上(含5人)的事故。(二庫大安全事故指死亡1—2人(含1人咸重伤2—3人(含2人)或中毒3—4人(含3人)的事故;(三)较大安全事故指无死亡但有重伤1人或轻微伤3人以上(含3人)或中毒1—2人的事故以及发生保险柜失窃案损失500元以上或年内发生财产失窃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事故;—
7、般安全事故指轻微伤3人以下以及发生保险柜失窃案损失500元(含500元)以下或年内发生财产失窃立案两次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00元一1万元(含1万元)的事故。第六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责任的,按以下原则追究第一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一)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二)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书面报告第一责任人,而第一责任人未采取措施的,由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管理
8、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理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和班子成员的责任。第七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责任的,按以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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