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生理心理学角度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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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生理心理学角度看犯罪  [摘要]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但本质上是自然人。而人无论实施何种行为都是由其大脑控制的。世界上没有两个人完全相同,其行为也相应地会有或多或少的差异,因此,笔者认为犯罪行为与犯罪分子自身的心理和生理的特殊性存在紧密的联系。具体表现为:犯罪分子心理和生理的特殊性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部分原因,而其犯罪行为是其心理和生理的特殊性的外在表现。本文旨在从生理心理学角度研究犯罪,通过联系相关理论方法分析其内在联系,寻求预防、惩罚犯罪的有效方法。  [关键词]心理生理犯罪  [中图分类号]D9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

2、6)10-0023-02  一、犯罪与生理心理学的内在联系  (一)相关理论回顾  生物学理论很早就在犯罪学中出现。早在1791年,德国解剖学家高尔就开始关注犯罪人与守法者的外貌差异,并首次提出颅检查术一词,他的合作者施普尔茨海姆将其改为颅相学。他们认为脑的每个部分都负责人体的不同功能,包括友善、破坏、仁慈、利欲等,与犯罪密切相关的还有好战、好色、贪婪等等。根据颅相学理论,只需检查外部的颅骨,就能够准确预测内部的脑发育状况,进而判断某个体的脑功能是否存在异常,脑区异常增大或减小会在颅骨表面形成凸起或凹陷,因此可能提示了个体的犯罪倾向。19世纪,颅相学在监狱中用于罪犯

3、的分类。但由于当时难以证实这一理论,被批评为宿命论和反自由意志的,此后受到抨击逐渐衰落。但它作为首个系统的犯罪生物学理论,同时也是第一个对大脑定位的完整理论,使得后来的研究者从中受到很多启发。  “现代犯罪学之父”龙勃罗梭提出的天生犯罪人理论是影响最深远的。龙勃罗梭对士兵的文身等身体外貌做过观察研究,在监狱收集了大量的犯人资料,对死刑犯人的尸体做过解剖研究,对精神病人做过人体测量研究,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天生犯罪人学说,阐明遗传与犯罪的关系,强调生物因素对犯罪具有直接决定作用。他认为犯罪是天生的,犯罪人从出生时起就有犯罪性,生物因素对犯罪的产生具有决定作用。天生犯

4、罪人有异于常人的身体特征,具有退化痕迹和隔代遗传的返祖现象,是文明时代的野蛮人、原始人。  (二)生物因素对犯罪人有影响  在犯罪学的课堂上,老师曾提到“天生犯罪人”。我认为很有意思,也有一定道理。认为犯罪人的基因、生理特征等是其以后犯罪的原因之一。这个理论属于生理心理学与法学的交叉地带。而也正是因为如此,才有可能真正接触到犯罪的另一层真相。一味回避的态度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和预防犯罪,多学科结合全面准确地解读犯罪行为能够为有效干预和预防犯罪提供帮助。  笔者认为这种理论还是有一定道理的,虽然生物层面的细节我没有分析过,但是从性别、年龄等方面的犯罪率差异来看却十分吻合

5、。在犯罪率方面,世界各国的统计表明,女性犯罪数量大大低于男性犯罪。早在19世纪,比利时数学家、近代统计学之父阿道夫?凯特勒就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结论:男性犯罪比女性犯罪多4倍。犯罪学上的年龄一般指的是生理年龄。年龄因素对犯罪的发生有重要影响。人的年龄阶段可以分为青少年、中青年和老年。青少年时期一般指14―25岁的年龄段,中青年期一般指25―60岁,老年期一般指60岁以上。从生物学角度,青少年正处于身体发育和成长阶段,认知能力低,好奇心、模仿性、逆反心理强,容易冲动,自制力差。老年人对情绪的自我控制力强于其他年龄的人群,面对各种冲突会更加理智。老年人的体力下降,也会大大减

6、少其暴力犯罪倾向。因此笔者也认为生物因素对犯罪有决定作用。  (三)生物因素对被害人有影响  既然犯罪主体有自身生理特征,我不禁推想被害人也有自身特征――在杀人犯罪中受到侵害的人所表现出来的导致自己遭受侵害的特点。笔者认为被害人在“犯罪―被害”这一互动过程中也起到了或多或少的作用。记得我曾经也看到过一些罪犯的供述,他们在寻找犯罪对象时也是有一定衡量标准的,例如看对方是不是很胆怯,以及其体型、年龄、性别等等。  笔者认为,针对这个问题,可以归纳出一些影响甚至是左右着犯罪的发生的被害人的本质特征。从潜在被害人与既然被害人整体被害现象、被害趋势及各类被害的具体情况出发,避

7、免各种被害性原因和条件的产生、存在,防止、减少潜在被害人初次受害或既然被害人的再次被害,在一定时空内由各方采取综合性措施、方法、手段,从而形成对被害人保护和被害人自身保护相结合的有机过程。  对犯罪事实的确定要靠证据,不能凭主观臆断和推测加以改变和捏造。提高刑事立法水平和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认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定罪量刑。通过学习犯罪学,我对犯罪理解更加深入。在某种程度上,犯罪主体、被害人都有其自身的特点,我们可以在此方面深入研究,力求探索防治犯罪的方法。根据案件情况的不同,要分别进行分析。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罪犯就是道德沦丧、没有人性的,因为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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