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南中等专业学校水电管理制度-江苏省盐南中等专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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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南中等专业学校水电管理制度水电是学校教育、教学和师生生活等必不口J缺少的物质资源。为加强管理,保证水电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合理使用,减少浪费,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使全体师生养成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依据《电力法》、《水资源管理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学校的水电设施包括水龙头、高低水箱、阀门、管道、消防栓、灯泡、口光灯、插座、开关、路灯等,是学校资产的一部分,rti总务处和使用部门共同管理。具体出使用部门负责仃常管理,总务处负责维修和安全检查,并遵循“谁使用,谁保管,

2、谁损坏,谁赔偿”的管理原则。第二条学校总务处应认真抓好对全校供水供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严格执行冇关水电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巡视制度,确保安全供水、供电,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对于突发性故障,总务处必须立即组织抢修,确保尽快恢复供水供电。第三条水电工作人员应严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明确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严禁以权谋私,违者从严处理。第四条水电工作人员有权到各部门、各用户检查用水、用电情况,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rti干涉其正常工作,严禁以任何借口对水电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切实

3、保障水电工作理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五条水电设施维修管理,采用计划维修、巡回检修和用户报修相结合的管理办法。(-)自然损坏的,必须有I口物存在,经维修人员验证后,交I口领新,予以维修更换,没冇旧物存在,按人为损坏或丢失论处。(二)人为损坏的,出责任人员负责修复或支付维修费用,到会计室交费后,总务处方予维修。丢失的水电设施应按市场价赔偿,并支付安装费用。如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按丢失论处。(三)公共场所的水电设施自然损坏的,出使用部门及时申报,经总务处批准后进行维护或更换。人为损坏的由负责人赔偿,查不到负责人的,由使用人分摊损

4、失费。第六条在公共场所、办公区域一律不准使用电热器具烧开水、做饭、取暖,违者没收屯热设备,并给予罚款50元。(-)所有人员必须按水、电设施的设计功能正确使用,禁止私拉乱扯电线。因违章使用导致设施损坏的,追究其责任,拿出处理意见后,经校领导批准,由总务处维修。(二)各办公室、教室、宿舍的照明用电设施,均出学校统一安排,禁止擅自加装电灯或加大功率。未经批准者,没收用电设施,并处50元罚金,造成损坏的,按违章使用论处。第七条各承包户、基建施工单位用水、用电,均按表计量收取水电费。如发现偷用水、电的,一次罚款500元,两次两倍

5、,依次类推。第八条若用户水、电表出现误差或损坏的,应及时报总务处,由总务处派人送去校验或更换新表,费用由用户自理,无故不报者,水、电费按历史最大用量的2倍收取。不允许私自更换、改动水电表,违者按偷用水电论处。第九条各部门、办公室、教室、宿舍要节约用电,节约用水,如有水电设施损坏的,应及时向总务处申报维修,杜绝长明灯现象,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水停,杜绝“滴、漏、跑、冒”和长流水现象,水电维修人员、宿管员等要加强责任心,认真检查,同时各部门应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节水、节电教育,总务处不定期对长明灯,长流水现象进行检查,并进行通

6、报,情节严重者,每次给予50元罚金。造成损坏的,按违章使用论处。第十条窃用水、电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在学校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的,所窃水、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二)以其他形式窃水、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所标定电流值(对装冇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三)窃用水、电吋间无法查明吋,其窃用吋间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对每F1窃

7、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第十一条窃用学校水、电者,除按上述规定补交水、电费外,还应承担补交水、电费三倍的违章使用水电费。对拒绝承担违章责任的,学校将依相应管理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二条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水窃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冇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第十三条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有权监督水电用户遵守学校水电管理的规章制度。对检举、查获窃用水、电或违章用水、电的有关人员应予适当奖励。第十四条学生

8、宿舍用水、电按《学生宿舍水电、公物管理及考核标准》执行。第十五条水、电费及各种赔偿和罚金,均按总务处开具的交费通知单,到学校会计室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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