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股权分割难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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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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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股权分割难点研究摘要:夫妻财产分割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其屮的夫妻股权分割,不仅关系到双方的股东身份和财产利益,而且会影响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股权分割规定并不明确,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遭遇困难重重。本文通过对离婚股权分割的难点进行研究,以期对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思路。关键词:离婚;共同财产;股权分割1股权的特性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身份状态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在针对股东自身特有的权利方面,《公司法》对其有明确的规定,包括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利益分配、股东选举和被选举权利、股东请求的权利、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股东

2、散伙分割财产权利及优先购买权利。股权是相互独立开来的,它是山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构成,股权也会同时具备二者的特征。表现为股权的权能内容具有一定的综合性;股权具有一定的盈利性和风险性;股权的取得具有一定的法定性;股权的财产性;股权具有可转让性[1]。2离婚股权分割的难点与夫妻离婚两人之间固定财产,如房子,车子,以及一些其它的财物进行的分割相比,离婚股权分割确实有难度。因为股权分割不仅牵涉到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更会影响到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夫妻婚姻关系破裂时,配偶要分割财产时,主要有以下几个难点:第一:隐名股东的股权确认和分割问题;第二:配偶一方出资行为的法律定性

3、问题;第三:配偶一方股权转让的效力及股权质押效力的认定问题,只有搞清楚了这些问题才能对离婚股权进行正确的分割。2.1隐名股东的股权确认和分割问题关于“隐名股东”许多学者认为是,一些出资人为了获収更多的利益,规避法律漏洞,借用别人的名义來对公司进行出资认缴,成为股东,拥有股东的特殊权利,实质在背后参与的真正出资人。当然,在工商登记处登记的股东名字,则是真正出资人假借的名义股东,也可以称作是“显名股东”。在实际操作中涉及股权分割或股权转让纠纷中,人多数情况不是实际出资人为名义出资人主张其名下的股权利益,而是实际出资人的配偶一方去积极主张股权利益[2]。由于法律无明确规定

4、,在实践中有两种观点:第一:配偶中一方是“隐名股东”,法院一般会把这种情况按照离婚案件处理,一般也不会涉及第三方实体义务。第二类:配偶一方是“隐名股东”并且符合股东身份确认的实体条件,对于“配偶一方不主动对其股权权益的确权,而配偶另一方则主动要求配偶一方的股东身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界有两种争议的观点。一,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只会波及到当人事双方,由于配偶其中的一方并不是股东,无法拥冇股东的权利义务,无权要求公司对身份关系的确认。二,对于婚姻屮双方的财产共有的,夫妻二人有共同的处决权,即配偶一方要求配偶另一方在公司亨有股东权利时,公司不得拒绝[3

5、]。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本着公平正义的司法精神,配偶一方的诉求在不影响公司运行与管理方面时,应该支持配偶一方対配偶另一方的股权身份进行的确认[4]。2.2配偶一方出资行为的法律定性FI前随着公司融资和理财手段的多样化,在离婚案件中还出现一种配偶一方对公司出资的现象,对这样的出资行为该怎样认定,以下给出了两种讨论:一种认定为“借款”,即配偶单方向公司认缴,公司收款后并没有出具出资证明书,也没有记载于股东名册中、没有变更工商登记、其没有参与修改公司章程、也没有实际参与管理公司。因此,如果配偶的一方给付了钱款,就会被认定为“借款”行为而不是“出资”行为。根据现有的证据,确

6、认配偶单方向公司提供钱款是“借款”性质后,由于该款项属丁•夫妻关系存续中的共同财产,则配偶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张公司还款。如果配偶的一方不积极行使权利,配偶的另一方则可以自己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和配偶另一方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受理本案时,法院首先会根据原告提供的现冇证据判断该行为是“出资”还是“借款”,然后再据以判决结果。这样才更对离婚股权进行正确的分割。一种认定为“出资”,配偶一方出资后,参加了股东会、参与公司的管理与决策,并取得利润的分配等作为股东身份的实体行为,则可以被认定该钱款为“出资”,不一定要求公司注册资本和工商变更登记以及股东

7、的变更登记。配偶一方构成“出资”行为,具有股东实质身份,该“出资”则可以成为公司的财产,因此,配偶一方则可以配偶另一方的股东实质身份主张分割股东的权益。2.3配偶一方股权转让的效力及股权质押效力的认定关于配偶一方股权转让的效力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单方股权的转讣有两种处理意见。一些持相对有效论者认为,只要配偶一方对股权进行转让,不考虑受让人主体身份,英股权转让都是有效的。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对股权的价格、交易时间、具体的其它交易事项,都由当事人自己来协商。这样使配偶转让股权具有一定的弹性,弥补了许多法律上的限制,从而使股权转让相对容易。一些持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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