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可诉性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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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可诉性问题探究摘要:经济法的可诉性自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撤销经济审判庭Z后越来越为经济法学界所重视。要完善经济法的可诉性,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入手。在实体方面,要设定各种经济权利,同时赋予这些经济权利的救济权,并且区分可诉性法律规范和不可诉性法律规范的界限,对于不可诉性法律规范也要规定具体的救济措施和途径,并体现法律的民主和公平。在程序上,耍尽量发挥现有诉讼模式的优势,在现有诉讼模式中给予纠纷解决。关键词:经济法;可诉性;探究屮图分类号:D922.2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4-0172-02一

2、、经济法可诉性含义分析(一)法的可诉性要研究经济法的可诉性,首先要研究它的上位法概念——法的可诉性。从…般的法学理论而言,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规范所具冇的,可由一定主体请求法律共设的机构(特别是法院和仲裁机构)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来判断纠纷的属性。法的可诉性体现了一种“诉权”。所谓“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有学者将权利分为三种状态「'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比较各国的诉讼制度,可诉范围存在明显的差别。英美国家的法律几乎没有可诉范围的实质性规定,允许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通过判例的

3、形式创设新的权利,这种司法体制为可诉范围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人陆法系国家则通过法律规定了可诉范围,规定对于一般的、抽象的法律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经济法的可诉性的概念通常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及政府为了修正市场运行缺陷、实现社会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可诉性就是经济法主体能够将国家及其政府在履行各种经济管理职能时发生的纠纷,按照一定的审判机构进行裁决的屈性。二、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现状分析(-)经济法可诉性争论的起因经济法的可诉性自从2

4、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撤销经济审判庭之后越来越为经济法学界所重视。其实经济审判庭的存在于经济法学理意义上的经济诉讼事实存在并无对应关系o因为经济审判庭审理的并非经济法意义上的经济诉讼。经济帀判庭存在看卅判功能的错位和异化,以至最后被撤销。(-)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现状1.经济法纠纷不能诉的障碍即不能诉的经济法纠纷,是指即使纠纷当事人将纠纷请求司法解决,司法机关也不会受理的经济法纠纷。导致不能受理的因素有两个,一是法律规定不能诉,二是法院认为自己不应当受理。法律规定不能诉,主耍足指立法者没有赋予法院处理某些经济法纠纷的权力。导致立法者做出这样的规定

5、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认为有些经济法纠纷不适合于审判;二是此经济法的纠纷属行政机关裁量范I韦I,从于司法、行政的分权,司法机关无从介入。纵观我国法律法规,普遍规定了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大多数法律法规对经济权利和经济职权列举得详细备至,对经济义务也规定得详细周全,但对包括诉权在内的不久权利忽略不提;有的经济法律法规中尽管规定了诉权条款,但很不周全;对经济违法行为,主要由行政机关垄断执法权,存在经济违法案件的朮判盲区。2•我国述存在许多当事人不愿诉的情况。从普遍意义上说,影响当事人选择司法途径解决经济法纠纷的障碍因素大致有以下三种。一是解决纠纷的

6、成本过高。司法程序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要正规得多,同时也复杂得多。相应的,完成纠纷解决过程的耗费也就要大得多。而且,司法活动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活动,当事人要完成诉讼活动,往往需要律师的帮助,而这又会增添诉讼的成本。许多纠纷当事人因为承担不起或者不愿承担高额的诉讼成木而放弃诉讼,寻求其他纠纷解决方法。二是诉讼迟延。“迟來的正义不是正义”,许多经济法纠纷需要及时地得到处理。而诉讼方式不仅费钱,而且费时。三是播便车心理。经济法设计的往往是冇关公共利益的问题,许多违反经济法的行为损害的往往是多数人的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这样,当某个受害人为维

7、护自己的权益与加害人发生纠纷时,同时也维护了其他受害人的利益,产生了外部性,从而诱发了搭便车的心理。三、完善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的思考要完善经济法的可诉性,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入手。在实体方面,要设定各种经济权利,同时赋予这些经济权利的救济权,并且区分可诉性法律规范和不可诉性法律规范的界限,对于不可诉性法律规范也要规左具体的救济措施和途径,并体现法律的民主和公平。在程序上,要尽量发挥现有诉讼模式的优势,在现有诉讼模式中给予纠纷解决。具体制度可作如下设计。(一)在实体法律制度方面应从立法上解决经济法可诉性问题,对违法责任的适用和程序性救济措施做

8、出规定。1.对经济法体系构建上应突破法律关系模式,以主体一权利(义务)—责任为模式。经济诉讼的范围受经济法的范围制约,经济法体系的构建应该突破传统的以法律关系为主构建的体系,以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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