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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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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犯罪理论指导证据取得在实际办案中,公安机关的刑侦人员往往感觉到,费力不少,取的证据也不少,但案件到庭审屮,还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而再次补充侦查取证,乂因事过境迁存在证据不易取得的实际情况。以致使影响了指控犯罪的成功率,有的其至引起了被害人等的一些不满情绪。下而试就这一问题结合实际探索一下。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指挥侦查,警察负责取证,公诉人支持公诉,这样为保证公诉成功提供了前提。公诉人会根据案件需要,指挥警察围绕指控而收集必要的证据,警察要作为特殊的证人出庭作证。而在我国刑事案件是公、检、法三家流水作业、分工合作,相互制约。公安
2、认为证据取得充分了给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认口J后提起公诉,这样一来曲于认识和标准的差异,冇时会出现取得的证据用不上,
3、佃需要的证据又没冇的现彖。既然我们目前改变不了办案的程序,那么我们就应根据现状来研究对策,解决问题,提高案件的质量。这要求在办案小应坚持三点,一是坚持查清犯罪事实是否确实发生。口前在侦查中存在对犯罪是否发生这样最根木的问题都未查清就取其他证据的情况,如东营区法院审理的梅延征强奸一案,案发时对被害人未作鉴定,对现场被告人遗留的唯一物证也不做鉴定,以致后来被告人翻供,无一个有力证据进行印证,造成案件是否发生无客观证据证实,
4、不能确定的情况,最后法院只能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二是犯罪事实是否达到了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对此要实事求是,构成犯罪的就是构成,不构成就是不构成,我们还有一些行政手段可以运用,刑罚不是唯一的手段。如东营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土瑞江等寻衅滋事一案,案件非常清楚是一个故意伤害案件,因为是轻微伤,但为了达到刑罚的目的,指控为寻衅滋事,其取的证据当然支持不了公诉,案件也只能做无罪处理。三是查明是否系被告人所为,通过各种侦查手段,调取证据,通过证据的相关性、客观性、法律性,达到证实案件事实情况的口的。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再来辩证的看
5、待证据与定罪的关系,证据是为证明案情服务的,而定罪又指导证据的取得。这样一来就耍求公安人员要有深厚的理论功底,接到报警要初步判断是一种什么犯罪,属于犯罪中的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屮的哪一种,然后根据构成此种犯罪的要件,进行有的放矢的取证,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首先从结果犯谈起结果犯,也称为实害犯,是指行为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形态。结果犯是犯罪既遂最典型的形式,也是最基本的形式。由于结果犯既包括故意犯,也包括过失犯,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过失犯都是结果犯,因此过失犯是没有未遂形态的。故意犯不仅要求
6、行为人实施了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至于何谓法定的犯罪结果,我们认为,既包括有形的危害结果,如盗窃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也包扌舌无形的危害结果,如侮辱罪、诽谤罪等。如果将危害结果仅限于有形的危害结果,就可能把某些结果犯误认为是行为犯。因此在取证时应根据犯罪的形态对故意犯应重点取主观故意与危害结果两方面的证据,对过失犯应重点取危害结果方面的证据。而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有些结果犯如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供述有了,被害人陈述也有了,但对于危害结果即伤情鉴定却岀现了多重鉴定和互冲突的问题。如
7、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王青春故意伤害案件,公安鉴定被害人伤情是轻伤,但案件到法院重新鉴定是轻微伤,不构成犯罪了,一审按照法律作出无罪判决后,被害人不满,公诉机关也不满,提出抗诉,但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撤回抗诉,中院裁定准许撤回抗诉,维持了一审的判决。(二)危险犯的认定危险犯的定义,我们认为危险犯就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它与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区别是,行为造成一定的危险状态是危险犯的构成要件Z—。它既遂的成立
8、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行为,还要发生一定的危险状态。关于危险犯的分类,通常把危险犯分为两种: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是指危害内容己经由刑法分则条文加以规定的危险犯。例如刑法第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中规定,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即为具体危险犯。由丁•具体危险犯的危险内容已经由刑法分则予以具体规定,因此,对于具体危险犯,需要依法进行判断,才能成立该种犯罪的既遂,因此在侦查此类案件吋,应严重点取条文中明确规定的危险内容这一部分证据,而对于其它证据则放在
9、次要的位置。抽象危险犯是指符合构成要件的危险行为一经在特定的地点或者对特定对象实施,便认为存在一般危险状态,从而成立犯罪既遂,也就是说,只需就行为是否属于构成要件的危险行为进行判断,确定行为的危险性,危险状态随Z存在,而不必再对危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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