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证据采信及补强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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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瑕疵证据采信及补强之探析摘要:"瑕疵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而其相关问题却未受到学术界及实务界的应有重视,进而使广大公诉人在审查此类证据时没有法律依据,处理方式也较随意多样,没有一定之规,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也变相增加了办案风险。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源于认识层面、理论层面、法律层面和社会层面的多重原因,通过本文对瑕疵证据的采信原则、补强方式的阐述,希望对公诉人正确采信瑕疵证据、减少办案风险有所裨益。关键词:瑕疵证据;采信;证据补强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经常发现多种证据存在瑕疵,如何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决定采用与否,有时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及量刑等关键情节。2010年最高

2、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似乎对瑕疵证据的问题做出规定,但该规定范围不周全,缺乏具体操作性,检察人员遇到瑕疵证据时没有统一的处理规范,处理程序及方式也不近相同。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一下有关瑕疵证据的认定问题。、问题提出:瑕疵证据导致认定事实困难、办案风险增加(-)个案呈现:某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周某盗窃案中,检察官经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周某盗窃多起,其中一名被害人询问笔录中称自己于2011年4月10日丢失笔记本电脑一台,但笔录记录的询问时间为3月31日。为何盗窃时间竟然法身在询问之后?经询问公安人员

3、检察员方得知,被害人笔录中原为3月30日被盗笔记本电脑一台,但犯罪嫌疑人周某供述是4月10日所盗,公安人员为使得供证一致擅自将被害人笔录中被盗时间改为4月10日,但其忘记将询问时间修改,以至于产生犯罪时间在做笔录之后的荒唐情况。此案例中这种证据是属于瑕疵证据予以补强后采信还是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相关法律法规并无规定。实践中多让公安机关在原笔录中予以修改,做法不规范。(二)整体呈现:通过访谈某检察院10名检察官,所受访者均表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遇到瑕疵证据是非常普遍且见怪不怪的事情。其中,8名检察官表示几乎85%的案件基本上存在各种瑕疵;7名检察官表示现有对瑕疵证据的补正工作不够规范

4、,比较随意;4名检察官认为现有关于瑕疵证据的规定不足以应对千变万化的案件,需要对瑕疵证据的处理更加细化。(三)后果呈现:1、瑕疵证据的出现降低了检察官的办案效率。检察官面对瑕疵证据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是否采纳,而这必然经过一系列的程序,至少要经过检察官的审查,通知公安机关预审处、预审处再通知派出所办案民警或刑侦支队民警,民警补充材料或出具说明或在案卷中补正等四个环节,有时侦查机关。一般情况下,等待公安机关补正一个瑕疵证据需要三至五天时间。而检察官的审查起诉时间只有三十日,案件尤其是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中常常需要补正多个瑕疵证据,这必然占用检察官过多的时间和精力,不利于其集中精力办案,势

5、必降低办案效率。2、瑕疵证据的出现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相关权益。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每个证据都关乎他们的自由乃至生命。如果由于某个证据存在瑕疵而导致定性或量刑错误(当然这种情况在非法证据中更容易出现),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对于被害人也不例外,如果因为某个瑕疵证据应补正而未予补正或补正的方式不正确使得犯罪嫌疑人逃避了法律的追究,那么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便得不到应有的保护。3、瑕疵证据的出现冲击了司法的严肃性,增加了审查起诉工作的办案风险。司法工作是关乎人的生命及自由的行业,因此受到各界的尊敬。可以说司法工作是一个神圣而严肃的职业,在这个职业中的任何一点错误都关系到

6、一个人乃至众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这个职业性质要求相关人员必须维护司法的严肃性,按照法律规定办事,避免工作瑕疵。而瑕疵证据正是侦查机关侦查取证活动中违反法定程1SI■■■序和方式收集的证据,显然暴露了侦查机关工作的部分缺陷,更损害了司法工作的严肃性,同时为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工作埋下隐患,加大了审查起诉工作的办案风险。二、问题的根源:现实司法状况的剖析分析我国有关瑕疵证据制度的刑事立法,剖析我国检察院对侦查监督工作的现状,不难发现,造成瑕疵证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认识层面的,有实践层面的,也有法律层面的,也有社会层面的。(一)认识层面:在相当一部分公安、司法人员主观意识中,“有罪

7、推定的侦查思维模式”、“程序工具主义执法理念”、“追求破案率的功利主义价值观”等错误的执法价值观根深蒂固,致使实践中不少的公安、司法人员缺乏合法程序发现案件真相的职业自律,是导致实践中非法证据、瑕疵证据屡禁不止的重要思想根源。[1](二)实践层面:司法投入总量不足与侦查技术相对落后是导致瑕疵证据产生的客观原因。实践中,由于证据立法较为滞后、粗放、操作性差、以及个别侦查人员责任心不强、违法取证等原因,造成瑕疵证据层出不穷。另外,对违反法定程序及方式取证行为问责机制尚未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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