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期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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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期中论文王天00929012物权法1、(1)A所取得的房屋使用权不是物权。我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対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首先物权为支配权,支配权指的是权利人仅仅依据口己的意思就可以实现权利上的利益的权利类型I。先不论房屋使用权是否物权,拥有房屋使用权的一项内容应当是按照权利人的总思来设定房屋的用途。而本案例中A实现的房屋使用权的用途只是用来做生惠的,如A想要变更房屋的用途,如居住,则要再与B协商,所以A不能仅仅依据自己的意思实现其权利,而需要B的意思來配介。其次,物权具

2、有排他权,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拥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而A所取得的房屋使用权只是A和B两人的约定,其权利义务限于ABZ间,即A只可以向B主张权利,不可对他人主张,A与B的约定没有对于其他人的限制。所以A从B处取得的房屋使用权不是物权。我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宦了物权法左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我国所称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对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全物权。因为房屋的所冇权人是B,B只把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转让给了A,而自己仍保有处分的权能。同时,“同一•物上不

3、允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H,所以A所取得的房屋使用权显然不是所有权。用益物权依照物权法规定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依照物权法定的原则,用益物权中不包插房屋使用权,即使它们同样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都包含处分的权能,而A取得的房屋使用权中不包含处分权,所以也不是担保物权。综上所述,A从B处取得的房屋使用权不是物权。(2)A的房屋使用权来源于ABZ间的约定。而ABZ间的约定是一种债权行为,只需两人都有民事行为能力冃意思表示一致,并H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

4、公序良俗即有法律效力。这是由意思自治的原则确定的。物权由于是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对于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权利人Z外的所有人都是义务人,所以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要由法律规定。而债权只约束合同的当事人,所以合同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协商,在不违反法律和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都受法律保护。ABZ间的约定可看作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A无限期用B的--处门血房做生意,B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部分是在A使川房屋期间,B如果转让房屋,受让人同样应让A无期限地无偿使用该房屋。第一部分的约定只涉及了AB两个当事人,自

5、然不存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而约定的内容,暂冃称作无限期无偿房屋使用权,虽然法律上没有与其相似的规定,但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这半部分的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二部分的约定涉及到了不特定的受让人。受让人接收房屋的冃的按照常理是用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而AB约定受让•人同样应让A无期限地无偿使用该房屋显然违背了受让人的意思,同吋也侵害了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后半部分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3)B将房屋转让给了C,则C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此时A的无限期无偿房屋使用权是否受法律保护就耍看A的权利的性质。如上所述,

6、A取得的房屋使用权不是物权,则是与B的一个债权。这个债权非常接近于租赁合同规定的债权,都是权利人通过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來达到一个用途,但它又显然不是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3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T•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在支付和金方面和租赁期限都不符合租赁合同的要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和•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所谓买卖不破租赁。既然A的无限期无偿房屋使用权不是基于租赁合

7、同产生,则应该不ITI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2月,第35页。魏振瀛主编:《民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第210页。再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其中还有两个问题。其一,AB间的约定的后半部分对C的影响。“在A使用房屋期间,B如杲转让房屋,受让人同样应让A无期限地无偿使用该房屋”,应当可以理解为B代替受让人(即0为A继续设立无限期无偿房屋使用权,因为处分房屋使用权的行为可称为准物权行为,所以我认为町以类推适川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的规定。按照介同法第51条的

8、规定,若经权利人C追认,A可继续享有无限期无偿房屋使用权。其二,ABZ间的约定与租赁合同的关系。在期限上,A可无限期使用B的房屋;在租金上,B分文不取。这种债权的A所享受的利益远远高于签订租赁合同可享受的利益,当此权益受到限制时受保障的部分也应当大于租赁合同。同时,B为A设立无限期无偿房屋使用权的冃的是让A使丿IJB的房屋做生童,A也应当享有优先购买权。又B可以在转让房屋Z前将与A的约定更改成为符合租赁合同的约定,即减少A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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