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养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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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生猪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猪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生猪疫病,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生猪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促进生猪规模化生产、标准化饲养、产业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猪禁养区域划定、养荊场建设、养殖管理和规范养殖业发展,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作为观赏、实验和宠物饲养等生猪饲养管理

2、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和区、县级由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生猪生产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环保、水务、农业、卫生、规划、城管、工商、林业、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口职责,依法对生猪养殖的和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生猪养殖是指常年存栏生猪100头以上的养殖场,生猪养殖户是指从事生猪养殖但规模小于上述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生猪养殖场、养殖户统称生猪养殖场户,其划分标准的调整,依照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第

3、二章禁养区域第五条以下区域为生猪禁养区域:(-)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黄埔区和西二坏、北二环、东二环高速公路及金山大道、105国道至钟林收费站所形成的环内其他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口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三)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游览区、商业区、工业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在前三款规定区域以外,有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第六条有关区、县级市生猪禁养区域具体范围的划定和调整,

4、由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木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县级市划定和调整生猪禁养区域时,应当听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第三章建场要求第七条生猪养殖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当地生猪生产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三)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四)场区布局合理,场容场貌整洁;(五)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条件,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强

5、制性污水排放标准;位于已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纳污范围的,应当具备污水接入市排污管网的条件;(七)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生猪养殖场兴建(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巾请办理有关报批手续。需耍办理投资项n备案的,应当在此z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投资项ri备案,需申请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材料和申请;需山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完成上述手续后,应当向土地行政

6、主管部门中请办理用地手续。第九条生猪养殖场应当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地区的生猪养殖场户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木市鼓励生猪养殖实行企业化管理,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第四章养殖管理第十条生猪养殖场应当按照规定,将养殖场的名称、地址和饲养品种、规模等材料报所在区、县级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畜禽标识代码。第十一条生猪养殖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全过程的养殖档案。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至少保留2年。第

7、十二条生猪养殖场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禁止使用违禁药物、原料药、人用药、假冒伪劣兽药和其他非法添加物,禁止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饮、食堂的泊水饲喂生猪,禁止在垃圾场或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生猪。第十三条生猪养殖场户是生猪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生猪养殖场户岀售的生猪必须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禁止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禁止出售有违禁药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兽药残留超标的生猪。木市实施生猪产地违禁药物的自检制度。生猪出售前,生猪养殖场户必须做好生猪违禁约物的口

8、检和记录,并提前2日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巾报检疫,动物一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对生猪检疫,检查自检记录,必要时抽样检测。生猪产地违禁药物自检制度由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生猪养殖场户应当做好消毒、免疫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建立免疫档案,对免疫生猪加施生猪免疫标识。第十五条发生生猪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生猪养殖场户应当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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