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要素式公证谈话笔录制作

浅谈要素式公证谈话笔录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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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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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要素式公证谈话笔录制作谈话并制作笔录是公证程序的必经程序。从现在的公证实践中可以看出,从领导到公证员,重视谈话笔录的不多,从而对于笔录的样式并无统一规定:而目前,公证实践中运用的谈话笔录往往都比较简单、机械,不能充分发挥公证谈话笔录的应有的一些功能。一、首部,为主体信息方面和时间、地点方面的记载新《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询问笔录应记明:询问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询问事由、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这是对谈话笔录记载内容的明文规定。由此,以上内容可以看做一份要素式谈话笔录在首部的法定要素,缺少任何记载,严格来说都将造成办证程序上的瑕疵。首部主要应记明以下

2、几项内容:1标题。居中写明“公证处谈话笔录”或“公证处询问笔录”即可,为区分事由,也可选择在“公证处谈话笔录”后加注具体事由如“公证处谈话笔录(财产继承)”、“公证处谈话笔录(房屋买卖)”等等,可自由选择,无须固定。2询问日期、地点。属于客观要素,应据实写明询问的时间和场所,时间一般以年、月、日即可,可能有些对于时间比较敏感的保全证据事项要求精确到X时、X分,公证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日期填写应尊重事实,先填或后填以及不填日期都可能在将来产生对公证员不利的后果。地点应写明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以及某单位,而不应该简单写某银行或某中介公司内,因为上述信息本身可能是一直变

3、动的。不利于事后确定实际地址。3当事人、记录人及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即实际在场做笔录的相对人,其可以是公证申请人也可以是申请人的代理人或者其他起旁证作用的证明人,根据实际情况记载即可。由于谈话笔录的目的之一就是为将来再现当时情况做一个证据,没有到现场的人一定不能在笔录中记载,否则将引发对整个笔录内容的质疑。记录人即现场公证员或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应亲自记录或者由公证员助理记录,但公证员应亲自询问当事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单位、证件名称和号码、联系电话等,原《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对此作了列举性规定,而现《公证程序规则》统称为当事人基本情况。

4、由此,可以认为除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外等关键区别要素外,其他内容可以选择性记录。4询问事由。这比较好理解,即谈话笔录所记载内容的案由、一般可根据公证申请事项来记载,如赠与合同、现场监督、委托书、保全证据等;如询问具体事项,也可以具体写明如“核实xX是否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确认法定继承人对自书遗嘱的态度”等等。二、正文,即要素式谈话笔录的精华内容,也是制作的难点所在根据以上对谈话笔录结构的基本分析,正文应主要由审查性提问和告知义务履行两部分组成。其中告知义务的履行又可分为程序性告知事项和实体性告知事项两部分。以一份民间借贷合同的谈话笔录为例,可根据贷款合同在实体法上的

5、相关内容针对关键几个要素进行审查性提问:1您申请办理什么公证事项?2借款金额、币种、期限?3借款合同是否约定利息、利息多少?4贷款人婚姻状况、出借款项是否约定个人所有,是否取得配偶同意?5借款合同是否设定担保?6如设定抵押,抵押物的具体坐落,价值,评估否?7借款人婚姻状况,将抵押物抵押是否取得配偶同意?8双方对合同内容是否明确,意思表示是否真实?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贷款合同是否赋予强

6、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是否愿意放弃诉权,接受强制执行。在告知义务中:程序性告知事项的目的在于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公证书的法律效力等。主要有:当事人权利:1有申请公证员回避的权利。2除不能委托的公证事项外,有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的权利。3有撤回公证申请的权利。4有在法定期限内领取公证书的权利。5有对谈话笔录进行核对、修改的权利。6认为公证书内容有错误的,可以要求本公证处复查的权利。7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8对于办理公证过程中提供的材料和披露的隐私,有要求公证员保守祕密的权利。9对于因为公证机构或公证员过错所造成的损失,有要求公证机构赔偿

7、的权利。当事人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申请公证事项真实、合法。2如实详细地填写公证申请表。3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不作伪证。4按标准缴纳公证费。5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6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参与公证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不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一些程序性告知事项如:公证法律效力主要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及法律行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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