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缔结方式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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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合同缔结方式法律问题探析电子合同缔结方式法律问题探析当今世界已进入信息时代,电子交易、电子金融代表着先进的生产力,正在根本性地改变着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这个大的背景下,电子合同作为交易合约形式将越来越惯常且广泛地存在,银行业务也将越来越依赖电子方式进行经营。但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进程相对滞后于电子交易、电子金融在实践领域的发展。目前立法层面只有一部《电子签名法》,且内容相对原则,电子合同具体法律问题仍有很多缺位;司法层面,权威、典型案例太少,很多法律缺位问题难以从司法实践屮找寻答案。但是银行业务发展迅速,这耍求银行法律工作者对电子合同领域的新问题必须有回应,出对策,求解决。因此,法

2、律工作者需要加强自身在这方面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优质的研究成果将有效提高银行法律工作水平,推动业务发展;长远来讲,银行作为电子金融活动的重耍主体,这方面的研究必然推动相关立法和司法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本文,作者主要就电子合同缔结方式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电子合同概述电子合同的内涵我国法律没有对“电子合同”做出明确的定义。《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仍是合同,其用以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本质未变,较之传统合同,只是合同的表现形式有变化,即合同载体变化了一一这种新的载体是“数据电文”O《电子签名法》第2条对“数据电文”

3、的定义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数据电文是法律所认可的合同形式,以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是法律所认可的合同。《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合同法不仅认可了数据电文,还将其归为书面形式范畴。《电了签名法》第3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可见《电子签名法》从正面确认了数据电文作为合同形式的有效性。给电子合同下定义可以套用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的结构,并着重

4、体现电了合同订立过程和表现形式的电了化,具体定义可以参考最高院民二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的定义,即“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Z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数据电文形式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级小标题:电子合同的外延《合同法》第11条明确的几种电子合同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了数据交换和电了邮件。同时,根据《电了签名法》第2条对数据电文的定义,我们可以推断出电子合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还包括例如通过手机短信、电子聊天记录、电子视频、电子音频等手段达成的合同。电了合同是否是书面形式的合同的判断《合同法》与《电子签名法》对此做出了差别化规定。《合同法》第11

5、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形式属于书面形式的…种。《电了签名法》第4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可见,在这一问题上,《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对《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了修正一一将书面形式的标准提高了:数据电文需要同吋满足“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和“可以随吋调取查用”两个条件吋,才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也就是说《电了签名法》出台后,数据屯文不再当然被认定为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关键要看技术上能否同吋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判断某一数据电文是否是书面形式的意义主要是:在要式合同情况下,

6、如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以书面形式缔结合同,那么特定数据电文能否被认定为是书面形式,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成立与否。另外,数据屯文能否被认定为是书面形式也关系到其作为证据使用时的证明力大小的问题。对银行业务而言,由于根据监管规定或银行与客户间的约定,银行多数电子合同都应当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也就是说银行制作的电了合同的技术标准应达到《电了签名法》对“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和“可以随吋调取查用”这两方面的标准,否则,银行作为合同提供方将承担不利后果。电了合同订立模式分析合同法对合同订立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和成立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合同法》对此有着很严谨、细致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3条、第22条的规

7、定,合同订立的基本模式是“要约+承诺”方式,承诺做出的形式是以通知形式为主,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情况下,承诺可以以行为做出。电子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都未对电子合同订立方式做出特殊规定,那么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应遵循上述合同订立模式的一般性规定,即“要约+承诺”方式。但由于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为数据电文,即要约、承诺的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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