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方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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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的有关要求和我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  第三条 根据中央要求,县(区)以上党委、政府设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乡镇应设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第二章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是同级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领导本地、本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督促检查本地、本部门、本行业贯彻

2、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研究制定文明县城、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社会志愿服务等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措施,总结部署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三)协调解决文明县城、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社会志愿服务等工作中的问题;  (四)协调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驻军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的关系;  (五)推广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经验;  (六)组织调查研究,为同级党委、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决策提供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

3、 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每年召开1-2次,一般在年底或下一年年初举行。主要是总结、部署工作,研究和决定应由委员会处理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或召开扩大会议。  第七条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处理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在下一次全体会议上作适当说明。  第九条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委员要按时参加全体会议和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的有关会议,承担由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主任、副主任交付的任务,及时汇报本部门精神

4、文明建设的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 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条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部署,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以及考核目标,督促落实工作;  (二)了解掌握全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分析精神文明建设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反映并提出建议;  (三)组织实施文明县城、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四)组织实施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社会志愿

5、服务等工作;  (五)组织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经验的交流推广;  (六)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文秘、会务工作;  (七)完成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有关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可视情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办公室重要事宜。  第十四条 下一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向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工作,并报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第五章 成员单位责任及其责任分工  第十五条 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具有以下职责:  (一)按照县精

6、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工作安排,督促检查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情况,协调解决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文明县城、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社会志愿服务等有关问题;  (二)针对精神文明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为党委政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三)切实加强文明县城、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等创建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社会志愿服务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四)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共同研究和探讨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新途径、新形式,总结推广精神文明建

7、设的新做法、新经验;  (五)组织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加强职工素质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经常开展各种群众性文化活动;  (六)积极参加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召开的各种会议,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圆满完成委员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县文明委成员单位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县委办  1、负责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与非成员单位之间的有关精神文明建设事项的协调工作;  2、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督查,协同做好文明县城检查评比的接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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