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律师法对公诉工作影响及应对

浅谈新律师法对公诉工作影响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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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新律师法对公诉工作影响及应对❷一、律师法修改对公诉工作带来的影响❷新律师法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庭审言论豁免权的相关规定予以完善,这表明我国的刑事诉讼将进一步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因此,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到律师法修改对公诉工作带来的影响。❷(一)言辞证据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减弱。言辞证据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的致命弱点是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证据相对主义认为证据所谓的“客观性”是相对的,证据不可避免地被打上人

2、的主观认识的烙印。❷(二)新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如果这项权利扩张,可能为辩方对证人施加不良影响,干扰证人如实作证提供便利。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这一规定,改变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辩护律师须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才可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材料的规定。❷(三

3、)证据开示呈单向性。新律师法规定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这就意味着律师可以查阅检察机关的案卷材料,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而且随着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扩大,律师有更多的途径调查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也就是说,律师可以通过行使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而获悉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而对于律师通过调查取得的证据新律师法却未规定其应当向检察机关开示,因此,在案件证据材料的掌握上,检察机关将丧失优势。❷(四

4、)审查起诉工作难度加大。律师法修改后,从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客观上可能会形成侦控部门和律师两条平行的对抗性的证据调查和审查体系。律师通过行使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对案件的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的心态已有比较全面、充分的了解,而公诉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心态和律师调查到何种证据材料并不了解。这种状况就给公诉人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如何分析案情和审查证据带来了一定难度。❷(五)庭审对抗性加大,出庭公诉的工作难度增加。律师享有充分的会见权和阅卷权后,会及时发现案件疑点和证据漏洞,从

5、而有针对性地展开调查取证和案件分析。这样,在刑事诉讼中,出乎公诉人意料的情况会时有发生,出庭公诉工作被动性增大,而律师的主动性增强,控辩双方在审判阶段的对抗性也会加剧。❷(六)辩护律师出庭意见发表权的强化,可能加剧庭审控辩双方对抗的激烈程度,对公诉人出庭公诉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新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❷二、公诉工作应对新律师法实施策略❷(一)提高公诉人的素质❷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加

6、强对公诉人员的业务培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服务能力。随着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订实施,熟悉掌握各项法律规定是摆在我们检察人员面前当务之急的事情,我们要认真学习相关规定,为相关法律的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要认真学习最高检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贯彻修订后律师法会议的精神,要清楚地认识到刑事诉讼的重点已转变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并重,更好地实施律师法、刑事诉讼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水平

7、。❷(二)注重全面收集证据❷要注重全面收集证据尤其是实物方面的证据,切实抓好对侦查阶段的指导工作。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必须更加强调客观原则,履行客观义务,不仅要仔细审查那些将导致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更要仔细审查那些将导致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只有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全部证据,使每个证据都符合法律的要求,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注重保障人权,才不会因为律师自行调取证据而陷入被动。尤其要更加注重实物证据,提高实物证据的比重和地位,减少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的可能性。要做到这一点还需要侦查机

8、关提高侦查水平以及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之间更强的协调能力。由于侦查机关所处的角度和调查取证方面的问题,对于法庭审判所需要的证据的取证方面还存在一些差距和问题。特别是新律师法的公布实施及即将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通过,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可复印案卷材料,对于侦查阶段由于取证不及时造成的问题会有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复印卷宗后被放大,甚至会造成案件的流产。因此,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侦查机关应主动邀请公诉人员提前介入,公诉部门也应当对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件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对案件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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