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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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概述(-)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的特殊性作为一种刑事审判制度,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有其特殊性,之所以特殊,主要是适用对象具有特殊性,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里特征上都与成年人有很大的区别。1.未成年人身心的特殊性未成年人心智仍处于发育阶段,尚未成熟,因此,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对未成年的成长影响很大。如果一旦进入到刑事诉讼阶段,未成年人将会同社会隔离,无法获取正常成长需要的物质以及教育,未成年人进入审判阶段后,都会对其心里造成恶劣影响,不利于回归社会。新疆暴恐案件中,参与暴恐的未成年人生长环境一般都是家庭破裂、父

2、母长期不在身边的留守儿童,因为这些未成年人的内心很脆弱,面对高压、紧张活动时很难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更容易学到一些不良行为以求得存在感。在这种心理作用下,其他犯罪人的反面教育就成了他们的依靠,容易朝着负面的方向发展。新疆的暴恐案件中未成年人多是由于心智不成熟而受到诱惑参与的。2•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虽然各国对于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划分不同,但大都集中在8-18岁之间,这段时间是一个人从未成年迈向成年人时要经历的一段特殊时期,尤其是未满16周岁的少年,这也间接表明,未成年人犯罪有着天然的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犯罪,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都有很

3、大的责任,其中家庭责任占据最大。新疆案件中有很多参与犯罪的未成年人都是偏远地区的留守儿童,这些人缺少父母的教育,很难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社会观O有记者询问过参与暴恐案的一个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他表示自己并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也没想到过这种事情会引出这么大麻烦。未成年人因为其性格仍具有可塑性,所以对未成年人的惩处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注重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全面发现。(二)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1•不公开审理原则刑法中有关未成年人的刑事审判的规定比较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

4、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这里所说的不公开审理不等于不公开判决,目的是限制参与刑事诉讼审理的人数,一般不允许有媒体与案外人的参与,但是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未成年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与被告人有密切联系的人员在通过申请后可以到庭参加审理。在新疆暴恐案未成年人的审理中,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近亲属都是允许到庭参加审理的,原因是未成年人的近亲属的到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被告人的心里压力,也能够对被告人起到更好的教育作用。2•全面调查原则如果是审理一般案件,可以按照普通程序搜集证据、起诉、审

5、批等进行,但于未成年人的案件,还需要包括调查被告人的背景资料以及成长经历,因为这些不起眼的资料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性格再塑造有身份重要的作用。在新疆案件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中,经过调查,很多未成年人在参与暴恐案件之前并没有其他犯罪记录,这就对于以后的回归社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的不足(-)缺少专门的刑事审判立法中国自从法律体系逐步形成至今日为止,缺少一部针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立法,虽然期间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是已经远远不能适用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因为缺少具体的法律法规,因此在审判中更多的是依照成年人的标准审理,《

6、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历经修改,但多数仍属于法律原则,对于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具有操作性。因为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多数都是原则性规定,比如“应该怎么做”,但是对于法律后果并没有做详细规定,违反规定后,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很难用《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法官刑事审判的依据。必须有一套独立的、完善的审判制度使得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区别于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才能说明一个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否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这样看来,我国仍存在很多不足。比如新疆暴恐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于未成年人的判刑标准没有系统的规定,法官在审判中很难把握

7、,只能依照成年人的标准相对审判,这无疑是饮鸩止渴,解决不了实际难题。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较为系统的模式,但是这些模式并没有进入立法阶段,国家并没有对这些模式进行借鉴,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缺少法律依据显得不伦不类。因此加快刑事审判立法的速度,是我国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二)庭前社会调查不足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庭前的社会调查是有法律依据的: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正式确立了我国少年刑事司法中的社会调查制度,该《规定(试行)》第12条明确规定:“开庭审判前,审判人员应当认真阅卷,进行必要的调查和

8、访问,了解少年被告人的出生日期、生活环境、成长过程、社会交往以及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情况,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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