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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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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商业形象权的法律保护一、商业形象权的法律属性商业形象权,在我国法学界通常还被称为“商晶化权”、“形象权”等,其主要是来源于H本法学理论研究中的"商品化权”一词,以及美国法学理论研究体系中的uMerchandisingright”和“charactermerchandising”等词,其具体的含义主要是指某些形象、角色因为具木身的知名度而对顾客具有吸引力,具有财产价值,可以被经营者利用于经营活动中营利。①在社会实践中,这些形象应主要包括知名人物形象以及虚构的知名角色等。我国法学研究者对商业形象权的关注,主要是因为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商品化运动引发了众多涉及侵
2、犯商业形象权的案件,其屮影响较犬的有:“三毛”漫画形象纠纷案、②“米老鼠”卡通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③等等。由于商业形象权在我国法学理论研究中尚属于一项新兴权利,对其法律属性的讨论至今仍无统一的结论。总的来看,H前主要存在有“人格权”说、“知识产权”说以及“无形财产权”说。所谓的“人格权”说是认为为商业形彖商品化就是社会发展所带给我们的一种新型的人格利益,④这种学说毫无疑问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诸如“米老鼠”“、三毛”这类作品中的虚拟角色形象并无所谓的人格可言,因而也就无从论及人格权;其次,从商业形象权的起源与发展来看,商业形彖权在美国一开始的确是被认为加于
3、人格权,但在其后的发展中,商业形彖权已经通过判例的明确分析与论证,逐渐从人格权中脱离出来而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⑤第三,将商业形象权定性为人格权实际上不仅是对人格权进行人为的不可取的硬性扩张,在实践中也无法解决好商业形象权法律问题中不可避免会遇到的财产利益的转让与继承等问题。⑥所谓的“知识产权”说是即认为商业形象权的产生与智力活动紧密相连,并且在商业活动屮其往往会具备识别功能,故而应被纳入到知识产权领域。而所谓的“无形财产权”说主耍是认为商业形象权与商誉权、信用权、特许经营权等一样都是一种具有非物质属性但乂不能归类于知识产权范畴的无形财产权。⑦“无形财产权”说
4、将商业形象权排除出知识产权的范畴,最主要的理由有两个:第一个是认为商业形象权并不具备智力成果的创造性等知识产权基本特征要求,⑧故不应属于知识产权范畴。这一观点实际上存在值得商榷之处:认为商业形象权不具备智力成果的创造性实际上是对“智力成果的创造性”做出的一种人为的狭隘的理解。因为从广义的范畴来讲,只要系经过人的智力活动而确立的对象即具应属于智力成果,具备一定的创造性,只不过各智力成果的创造性会在程度上有所不同而已。在实践中,商业形象往往并非直接地以其固有的形态与模式进入商业化运作,更多的情况下,商业形象都经历了人的思维创造活动而被丰富或被赋予特定的内容与意义
5、,其不仅具备智力成杲的创造性而且往往还具备了知识产权意义上的识别价值与功能。第二个理曲主要认为是从各国相关立法与主要国际公约来看知识产权的范畴已经被基木确定,其主要包含著作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但是并不包含商业形象权。因此,在现代知识产权体系已经成熟、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与国际化的今天,将商业形象权纳入知识产权的范围是不合时宜的。⑨这样的解释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却缺乏一种发展的眼光來看待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内容与范畴向來都是不断发展而非固定不变的,最早的知识产权仅仅以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项
6、内容为主要组成部分,而伴随着科技革命和市场经济发展,诸如产地标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也被逐步被吸纳,而成为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所以不应该以现有的各国相关立法与主要国际公约所确定的知识产权内容与范畴而排除已经出现的新型知识产权。另外,H前,无形财产权制度理论木身也还没有在知识产权之外寻找出更多的合适的保护商业形象权的权利项,因此“无形财产权”说还无法为商业形象权的法律保护提供更好的可行路径。综上所述,较多学者主张认为的,商业形象权属于知识产权是相对更为合理的。实际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目前也已经将商业形象权的保护问题纳入到口
7、己的工作范围之内了。⑩商业形象权应该属于一项新型知识产权,对商业形象权的保护有待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理论出发来建构相应的法律制度。二、商业形象权的现有法律保护制度由于学界并未在理论上对商业形象权完成统一定性,所以,作为一项新兴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对其保护1=1前还主要借助于相关或相近的法律制度,如人格权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竞争法律制度等。但无论是哪一种被借用的法律制度,都因其并非专门针对商业形象权而设立的,甚至根木未曾关注过商业形象权的和关法律问题,所以在使用的时候都必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与缺陷。综合学界的研究观点和司法实践经验来看,现有可
8、借用的法律制度在对商业形象权进行保护时的不足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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