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民族法制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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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我国民族法制的发展与完善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I才1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随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与此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的深入必将遇到一些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这就要求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要随之深入发展。关键词:民族法制;完善;发展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制建设是指国家和地方通过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各个方面的工作,使社会主义

2、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过程。60年来的民族法制建设,始终坚持将党和国家关于民族问题的各项方针,将民族事务管理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制定成法律规范,这不仅使各项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民族事务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而且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1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历程《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民族法制的基础性法律。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成立后,就一直致力于探索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建立平等民族关系的正确道路,制定和执行了正确而先进的民族政策,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党团结和领导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努

3、力下取得了的胜利。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根据我国民族的现实问题与实际,总结了以往实践经验和教训,决定采取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木政策。(-)前期思想理论基础:五四宪法草案新中国的成立作为中华民族历史的里程碑,为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前提和政权基础,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民族法制建设。毛泽东强调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他坚持“承认屮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并高度评价五四宪法草案规定民族地区“可以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

4、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这些重要的法律思想和理论,为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二)开始迈步:《共同纲领》专章1949年9月,具冇临时宪法作用的《屮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口治机关。”用法律形式把我党的民族政策加以固定,这可以被视为是新中国民族法制开始迈步的标志。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充分体现了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的原则,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

5、、本地方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I才I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三)驶入法制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于1952年8月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这是新中国颁行的第一部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法律。因此,党和国家在民族立法方面做出两大补充,第一是在1954年出台的我国第一部宪法中,根据新中国成立以来废除民族压迫制度,建立各民族平等、友爱、团结、互助关系的经验,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比共同纲领更进一步的规定。另一方面,为了适应1954年宪法中关于

6、民族问题的一些新规定,决定适当修改《实施纲要》的一些内容。修订实施纲要的内容成为我国起草“民族区域自治法”工作的开始或称之为前身。(四)文革十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曲折前行从1955年起,全国人人民族委员会即根据宪法开始着手修改《实施纲要》的具体工作。然而自1957年6月至“文革”开始,山于“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之前形成的民族立法的良好势头逐渐逆转,一些重要的民族立法工作被迫停顿。但即使是在这样的形势之下,我党仍旧制定了一些重要的民族性法律。此外还批准了48个民族自治地方组织条例。民族立法工作曲折中仍有前进。“文革”十年期

7、间,民族法制遭到践踏,民族丁作被取消,民族立法T作处于停顿。(五)确立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正式颁布实施党的十一届三屮全会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重新走上健康发展道路,在民族问题自身重耍性的客观耍求下,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我国民族法制也进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笫二代领导集体,总结了10年“文革”破坏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惨痛教训,在民族问题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拨乱反正,为民族法制建设提供了思想上、理论上和组织上的保证。1983年,经中央批准,成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乌兰夫同志为首的民

8、族区域自治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1984年5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全法共7章67条,全面总结了我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30余年的历史经验,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这部法律的颁布,是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成就,标志着我国的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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