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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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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沈家本的刑事诉讼法学观探析(作者:郭凤冬发表时间:2014年“月)在梳理沈家本刑事诉讼法学思想的基础上,文章全面阐述了他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作用及其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司法独立原则,发现真实原则,控辩平等原则,辩护与审判公开原则;刑事审判制度,即审判机关的设置及其权限划分,审级、审判形式与诉讼模式,陪审、巡回审判和律师制度、废除刑讯制度的思想。沈家本刑事诉讼法学观点沈家本(1840-1913),字子惇,别号寄轸,浙江归安(今浙江吴兴县)人,他长期任职于刑部,得以浏览历史法典与刑狱档案,具有渊博的中国传统法律知识。在西学东进、
2、新学萌起的历史条件下,他热心研读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接受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影响,成为当时中国积极引进资本主义法律的代表人物。1912年他受命主持修订法律,由于其特殊的地位,他的刑事诉讼法学思想对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近代化有着直接和重大的影响。一、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作用及其与刑法的关系在中国历史上,沈家本第一个论述了刑事诉讼法的作用及其与刑法的关系。19门年1月24日,他在《刑事诉讼律草案》完成的奏折中,专门论证了刑事诉讼律的重要性,即"查诸律中,以刑事诉讼律尤为切要。西人有言曰: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盖刑律为体,而刑
3、诉为用,二者相为维系,固不容偏废也。”该论述表明,刑事诉讼法不仅仅有保障刑法实施的作用,而且还具有保护公民权利的独特作用。这种认识,产生在一百年之前,尤其难能可贵。关于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他在上奏给朝廷的一份奏折中作了深刻的论述,即"法律一道因地制宜,大致以刑法为体,以刑事诉讼法为用;体不全无以标立法之宗旨,用不备无以收刑法之实功,二者相因,不容偏废。”沈家本的这段论述,大致说明了两层意思:一是刑事诉讼法是为了适用刑法服务的;二是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应当并重。直到今天,这种论述仍然影响着我国的一些刑事诉讼法学者。二、关于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观
4、点(-)关于司法独立原则的观点沈家本根据中国特殊的国情,认为确立司法独立原则应当分为两步走,即增加中央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将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分离,然后在地方筹设独立的专门各级审判厅,逐步将地方行政官员处理民刑案件的权力转移到地方各级审判厅,实现地方行政与司法的分离。为此,沈家本强调:司法独立为及今刻不容缓之要图:针对当时“有谓小民之程度未敷,判官之资格未备”而不宜在中国实行司法独立之言论,他认为,“此乃因循自误之谈”,并以“百梯之山献,积自培楼;九逵之衢,肇于珪步”作为比喻,极力主张尽快推行司法独立,若''以待全局完备始图改辙,是永无发韌
5、之一日矣:沈家本认为,司法独立应当是司法裁判在实质上的独立,而不仅仅是司法与行政在形式上的分离。他指出,所谓的裁判独立,是指无论任何人,都不能干涉司法裁判之事,不仅是一般的行政官员不能干涉司法,即使是大理院官员也不能指挥审判官审理案件,君主之命令和总统的权力最多也只能赦免而不能更改判决。为了保障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法官能够独立地陈述个人意见,不受其他法官的影响,沈家本在他主持拟订的《大清法院编制法》中规定:评议判决时,该庭员须各自陈述意见”邙东述意见之次序以官资较浅者为始,资同以年少者为始,以审判长为终‘:(二)关于发现真实的诉讼原则的观点沈家本
6、认为,为了达到“摘发真实”之目的,必须确立三项基本的诉讼原则:一是“自由心证”,即证据之证明力不由法律所规定,而“悉凭审判官自由取舍”,以防“事实皆凭推测,真实反为所蔽”;二是“直接审理”,即“该案关系之人与物必行直接讯问调查,不凭他人申报之言辞辩论及文书,辄与断定”;三是“言词辩论”,即"与原被两造之言词辩论而折中听断,于被告之一造亦可察言观色,以验其情之真伪:(三)关于控辩平等、辩护与审判公开原则的观点关于控辩平等,沈家本认为,是指原、被告双方地位平等,互为攻击、防御,而并非指双方地位相同。由于控方多为熟悉法律的国家检察官,而辩方则是弱势
7、的公民个人,因此,为了保障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等,沈家本主张,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及辅佐人,有权搜集证据,并享有最后法庭辩论的权利。关于辩护原则,沈家本认为,提起公诉后,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的帮助,辩护人可以查验证据、抄阅诉讼文书,与被告人通信会见,代理被告人进行诉讼行为。为加强被告人的辩护能力,他强烈主张引入西方的律师制度,并进行了详细论证。他还十分重视律师的选拔,认为律师必须要有“节操端严,法学渊深”之人担任「节操端严”是道德上的要求:法学渊深”是学识上的要求。1906年,沈家本主持拟订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以专
8、节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律师制度。关于审判公开原则,沈家本认为,审判公开是“宪政国家之第一要件”,“公开法庭,许无关系之人傍听,具瞻所在,直道自彰,并可杜吏员营私玩法诸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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