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逃漏税捐之搜索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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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淺論逃漏稅捐之搜索規範(上)◎陳炎輝壹、緣起1=我國民法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爲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以各級政府機關公共工程之採購而言,營造業者承攬公共工程須書立承攬契約,承攬契約係發包機關與營造業者彼此間,權利義務及責任關係之文件,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爲課徵範圍:…4、承攬契據:指一方爲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規定,該承攬契約屬印花稅法所規定應課徵印花稅之憑證,依同法第7條、第8條規定,應由立約或立據人於書立後交付或使

2、用時,每件自行按金額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曾有某家營造公司'承包營建工程簽訂承攬合約書,其中十餘本工程合約l=i書,金額計新臺幣(下同)2億19萬6,376元,未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20萬196元,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以下簡稱調查局南機組)於調查該公司涉嫌貪瀆不法行爲時,會同所轄稅捐稽徵處實施搜索查獲,嗣經該處審理結果,涉有逃漏稅捐之情事,因該公司已於查獲日繳納2萬4,654元,遂核定應補徵印花稅17萬5,542元,並按原漏貼印花稅額20萬196元,處7倍罰鍰計140萬1,300元。1=該公司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應補稅額及罰鍰繳款

3、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嗣後對於該處復查決定,循法定救濟程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該公司主張:依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條例第2條,及財政部70年2月19日臺財稅第31318號函、71年11月4日臺財稅第38070號函釋,調查局非屬稅捐稽徵法所規定之逃漏稅有權處理機關;此外本件搜索程序亦有違法,該違法取得之證據(扣押之系爭工程合約書),尙乏證據能力,白不得作爲逃漏稅捐之事證。本件該管造公司涉嫌逃漏印花稅,調查局南機組及所轄稅捐稽徵處所爲之搜索,究竟有無違反法律規定?法務部調查局是否屬逃漏稅有權處理機關?此壹、緣起1=我國民法第490條規定:

4、「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爲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以各級政府機關公共工程之採購而言,營造業者承攬公共工程須書立承攬契約,承攬契約係發包機關與營造業者彼此間,權利義務及責任關係之文件,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爲課徵範圍:…4、承攬契據:指一方爲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規定,該承攬契約屬印花稅法所規定應課徵印花稅之憑證,依同法第7條、第8條規定,應由立約或立據人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每件自行按金額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曾有某家營造公司'承包營建工程簽

5、訂承攬合約書,其中十餘本工程合約l=i書,金額計新臺幣(下同)2億19萬6,376元,未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20萬196元,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以下簡稱調查局南機組)於調查該公司涉嫌貪瀆不法行爲時,會同所轄稅捐稽徵處實施搜索查獲,嗣經該處審理結果,涉有逃漏稅捐之情事,因該公司已於查獲日繳納2萬4,654元,遂核定應補徵印花稅17萬5,542元,並按原漏貼印花稅額20萬196元,處7倍罰鍰計140萬1,300元。1=該公司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應補稅額及罰鍰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嗣後對於該處復查決定,循

6、法定救濟程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該公司主張:依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條例第2條,及財政部70年2月19日臺財稅第31318號函、71年11月4日臺財稅第38070號函釋,調查局非屬稅捐稽徵法所規定之逃漏稅有權處理機關;此外本件搜索程序亦有違法,該違法取得之證據(扣押之系爭工程合約書),尙乏證據能力,白不得作爲逃漏稅捐之事證。本件該管造公司涉嫌逃漏印花稅,調查局南機組及所轄稅捐稽徵處所爲之搜索,究竟有無違反法律規定?法務部調查局是否屬逃漏稅有權處理機關?此等爭議攸關納稅人權益甚鉅,現行租稅法令規定與司法機關見解,深値吾人加以認識之必要。貳、現行逃漏稅捐案件之搜索

7、規定搜索之槪念,最爲吾人所熟知的係屬刑事訴訟偵查程序過程中,找尋保全證據所採行之取得行爲。換言之,搜索係以發現被告、犯罪嫌疑人、犯罪證據或其他可得沒收之物爲目的,進而搜查被告或第3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住宅或其他處所之強制處分。又檢調機關實施搜索時,或多或少會遇到消極抵制或積極抗拒,此際無從避免須施以強制力,爲此刑事訴訟法第132條明定:「抗拒搜索者,得用強制力搜索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再者,搜索尙非屬單純之訴訟行爲,本質上屬干預人民基本權之行爲,因此搜索強制處分之發動,在實質要件方面,除須有犯罪嫌疑及犯罪標的物存在之合理根據外,並須有搜索範圍存

8、在之合理依據。是以檢調機關實施搜索須有法令依據,並僅能在法令許可範圍內爲之,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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