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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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潭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民法理论与实践》论文作业浅论精神损害赔偿文学与新闻学院张遂2013年4月13日论文题目:学院:专业:学号:姓名:指导教师:完成日期:新闻学2010370519浅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侵权法中的精神损害的救济方式,是保护人身权益的重要制度。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逐步发展,渐趋完善。从1986年《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再到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屮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这些

2、规定都体现了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完善。分析当前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新规定,对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述精神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受害人心理损伤,或者感情上伤心、烦恼、苦恼,以金钱赔偿作为救济方式的损害,主要包括被侵权人一方精神痛苦、或其他严重精神反常情况。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耍求侵权人通过支付当事人一定的金钱财物來抚慰被侵权人,惩罚侵权行为的责任方式。二、精神损害赔偿性质与构成要件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

3、主要表现为三方面:1、补偿性。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来弥补减轻或清除受害人精神上痛苦或创伤。2、抚慰性。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财产或非财产方式,使受害人得到抚慰、消除、平复或减轻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3、惩罚性。侵权人承担的财产赔偿责任通常表现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这是对侵权人精神损害不法行为的一种经济制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这种制裁减少侵犯人身权行为的发生,也冇助于教育其他人遵守法纪,增强法制观念,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精神损害的构成要件应为四个方面,缺一不可。1、要有精

4、神损害的事实。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要件,只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司法实践中的关键。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无法用金钱计算,但只要符合以下情形Z—的,即可主为有精神损害事实的存在。内在的精神损害,即通过受害人木身的口然反应和外部表现來反映,如侵害和为使受害人内心悲痛,精神失常等。外在的精神损害,即通过社会的不良反映来反映,如侵害和为使受害人的品德、声望、信用、名誉、评价降低等。2、精神损害的违法性。侵权人的和为必须违法,是精神损害基木条件。即是只有作为的违法行为才能是精神损害行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则不属于精神损害和为。同时

5、,精神损害行为侵犯的内容必须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否则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3、违法和为与精神损害赔偿事实之间必须冇因果关系。如果没冇因果关系,则行为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4、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过错是侵权人在从事侵害他人人身权时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认定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注意合理区分故意和过失,是掌握对侵权行为人惩罚轻重的标准。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和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如下:

6、1、白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了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7、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披诙、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被毁损,物品所冇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5、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

8、人权保障的H益重视,我国应在制定民法典或修改《民法通则》时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畴,至少应增加以卜•权利和利益作为赔偿客体:(1)贞操权、信用权、隐私权、自由权等人格权;(2)与精神利益密切相关的部分身份权益或身份利益;(3)人身著作权和一些与精神利益相关的知识产权;(4)一些具有精神利益内容的财产权;(5)应与受重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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