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行政公益诉讼

浅论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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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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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行政公益诉讼殷实(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摘要】本文阐述厘淸了公益诉讼的概念,对于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分歧,作者认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应为检察机关和社会团体。同时提出解决举证责任问题、诉讼费用的分担问题、限制当事人的处分权、适当奖励胜诉原告主体及提出检举的白然人等问题的建议。【关键词】行政诉讼;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近年来,我国带有公益诉讼性质的诉讼层出不穷。部分学者认为,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今天,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都接受了这一制度,因此,我国也有必耍构建公益诉讼制度。一时间,公

2、益诉讼成了我国司法实务和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然而,究竞什么是公益诉讼,我国是否有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以及如果构建应采取什么样的形式、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等等,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木文将从公益诉讼的基木理论出发,对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发展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公益诉讼的概述公益诉讼实际上是行政诉讼的一种,它是我国行政法学者的独有见解,是我国行政法学者在谈论行政公诉时制造的“概念”,域外均未见有阐释者。然而目前,由于对公益诉讼的具体含义、适用范围、诉讼程序、国外的制度等方回存在不尽一致的理解,致使公益诉

3、讼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一定的曲解和误区。这些误区主要有四:一是将公益诉讼视同为有关公共利益的诉讼,二是将公益诉讼混同于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三是认为公益诉讼是域外行政诉讼的通例,四是将集团诉讼与公益诉讼相混淆。故我们现在理解的公益诉讼不同于英国的越权Z诉和德国的公益代表人制度,我们不能简单地适用外国的相关规定,不能盲H追随。域外有的我们不一定耍有,只有我们真正需耍的才有存在的必要。因此,我们应廓淸我国司法环境下“行政公益诉讼”的含义,结合我国的具体法律情况,采取相应对策。随着我国带有公益诉讼性质的

4、诉讼的增多,有学者主张借鉴外国的经验,建立一个单独的公益诉讼体制。但是一个有效的制度需要等待论证的成熟,我国行政诉讼概念的科学性还有待于进一步廓清,其可行性还育待进一步讨论,因此,n前我国并没有单独构建一个公益诉讼体系之必要。我们可以深化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将这一领域的规定分布于各单行法之中。例如,在环境法中做出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在垄断法中,做出对垄断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等等。有学者提出,公益诉讼与现有行政诉讼的「

5、的是背离的。因为现有行政诉讼的「I的是提供私益救济,而公益诉讼的原告具冇不

6、特定性和广泛性,原告对以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但是,根据现行诉讼法将主体资格限制丁•私益受损的规定,普通公民或社会组织无法有效地维护譬如环境、国有资产等公共利益,导致出现了法律保护的真空地带。任何公共利益都是与私益相关的,而公共利益乂是必须要被保护的,对具体的问题我们可以做出特殊的处理,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可以特殊化,即与案件可以有相对间接的利益关系,而为了达到整体的效率平衡、防止其负而效果的出现,我们可以对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进行相应的限制。故此,为了实现法的价值,公益诉讼并不与行政诉讼的目的相

7、背离。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対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学界向來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应为检察机关和社会团体。1、检察机关首先,检察机关作为法院的监督机关而存在,它拥有独立的检察权,一定程度上排斥行政干预,有利于法院独立裁判,依法做出公正的裁决。因此,检察机关理所当然地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其次,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相对于公民和社会团体有较大的优势。由丁行政公益诉讼具有复杂性、广泛性,它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巧,诉讼费用和诉讼成本也相应较大,加之公民和社会团体不具有检察机关的调查权,很有可能

8、败诉。而检察机关有充足的人员配置,可以采取调查取证手段,因此,可以更好地与被诉行政机关抗衡,保证行政公益诉讼顺利进行。最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其位阶比较高,因此,应当最为公益诉讼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存在。2、社会团体社会团体主要是以促进和保护公共利益为宗旨的非赢利性组织,如消费者协会、残疾人协会、环境保护组织等,他们对相关公共利益的密切关注便他们成为公益的积极推动者。赋沖社会团体以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避免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时受到的经济和社会压力等因索的牵制,同时由于社会团体在工作中

9、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可以达到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的口的。3、自然人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行政公益诉讼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原告会受到很大的经济和社会压力,为了减小原告败诉的可能,我们不赞成赋予自然人直接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但是,为了保护普通公民的公益热心,可以规定自然人向相应的社会团体提出起诉建议,在社会团体不理的情况卜,才能向检察机关检举告发,检察机关再据此决定是否捉起公益诉讼。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避免因个人无法承扌口公益诉讼败诉后的法律后果而彩响司法裁判无法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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